
【法】 undischarged bankrupt
not
【經】 meet one's engagement
bankrupt; insolvent
【經】 bankrupt; brokee; insolvent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未償清債務的破産者”對應的英文概念為"undischarged bankrupt",指被法院宣告破産但尚未解除破産狀态的債務人。根據中國《企業破産法》第87條及英國《1986年破産法》第279條規定,這類主體需受以下法律約束:
財産處置限制
債務人所有資産由破産管理人接管,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擅自處置超過基本生活所需的財産。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要求債務人須申報全部財産清單。
信貸活動禁令
依據美國《聯邦破産法典》第11章,未解除破産狀态的個人申請超過$1000的信貸必須主動披露破産狀态。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CA)将違規獲取信貸列為刑事犯罪。
職業資格限制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168H條,未解除破産者不得擔任公司董事。中國《公司法》第146條同樣禁止破産清算完結前擔任企業高管職務。
債務人在完成法院指定的債務清償方案(如中國個人破産試點中的5年觀察期)後,可申請解除破産狀态。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顯示,2023年全球平均破産解除周期已縮短至1.8年。
“未償清債務的破産者”指在破産程式結束後,仍存在部分債務未能清償的債務人。這一概念需結合破産制度的法律框架理解:
破産者是指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經法定程式被宣告破産的個體或企業。其核心特征包括:
在破産程式中,債務人資産可能不足以覆蓋全部債務。例如:
需通過法定破産程式(如申請、受理、清算、裁定)确認債務豁免。若未依法完成程式,債務人仍需承擔債務責任()。
未償清債務的破産者是經合法破産程式後,因資産不足導緻部分債務無法清償,但依法獲得債務豁免的債務人。其本質是法律對債務人的救濟措施,平衡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益(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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