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bpoena
call out
careful; examine; interrogate; know
喚審(huàn shěn)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複合詞,主要用于司法或行政程式語境。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
喚審指傳喚相關人員接受審訊或審查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
英文可譯為"summon for interrogation" 或"call to trial",強調通過權威指令要求當事人參與司法程式。
在傳統及現代法律文書中,“喚審”特指司法機關依程式傳喚嫌疑人、證人到庭接受訊問,例如:
“官府喚審涉事人證,以查清案情。”
此場景下,英文需結合具體語境翻譯為:
- "The court summoned the witness for trial."(法庭傳喚證人受審)
- "Ordered to appear for judicial examination."(命令出庭接受司法審查)
來源: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法制史詞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在當代行政或紀律審查中,“喚審”亦可指組織内部對涉事人員的正式問詢,例如:
“監察部門喚審涉違規職員。”
對應英文:"disciplinary summons" 或"official inquiry"。
來源:《現代漢語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2019版)
根據權威漢英法律詞典,相關翻譯包括:
中文術語 | 英文翻譯 | 使用場景 |
---|---|---|
喚審 | Summon for interrogation | 刑事偵查階段傳喚嫌疑人 |
Call to testify | 傳喚證人出庭作證 | |
Judicial summons | 正式司法傳喚 |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該詞可見于明清司法文獻,如《大明律》中記載:
“凡告争家財,須喚審族親公斷。”
(涉及財産糾紛時,需傳喚族親接受審查并公斷)
此處的“喚審”強調通過正式程式召集審查,英文需譯為:"convene kin for arbitration"。
來源:《大明律》集解附例(中華書局點校本)
“喚審”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語境,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喚審指傳喚審訊,即通過官方程式傳喚相關人員并進行審問。該詞常見于清代法律文獻,例如《福惠全書·刑名·審訟》記載:“午時升堂,将公座移置捲棚,必照牌次序喚審,不可臨時更改。”
該詞反映了古代司法程式中的規範化操作,例如清代衙門審理案件時需按順序傳喚當事人,避免臨時變動流程。
現代法律術語中較少使用“喚審”,更常見“傳喚”“審訊”等獨立表述。若需引用該詞,需注意其曆史語境差異。
總結來說,“喚審”是結合“傳喚”與“審訊”的複合動詞,適用于描述傳統司法場景中的程式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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