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rown privilege; royal prerogative
王室特權(Royal Prerogative)是英國憲政體系中的核心概念,指君主(實踐中由政府行使)在成文法未作規定時,依據普通法傳統所保留的特定權力。其本質是未經議會授權而獨立行使的殘餘性權力,反映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曆史演變特征。
具體内涵與權力範疇
立法相關特權
君主保留解散議會、禦準法案(Royal Assent)及頒布樞密院令(Orders in Council)的權力。例如2024年查爾斯三世依據特權批準《網絡安全法案》即屬此類。
行政與外交特權
包括締結國際條約(如《溫莎框架》)、宣戰與部署軍隊(如2023年對也門胡塞武裝行動)、任命大臣及授予榮譽爵位。外交部行使的條約談判權即源于此特權。
司法與赦免特權
君主可通過司法大臣啟動特赦(如2022年對二戰解碼專家圖靈的特赦),但現代實踐需遵循《王室起訴法》規定的程式約束。
國家資産特權
涵蓋對皇家地産(Crown Estate)、未登記土地及部分海域資源的管理權,其收益依據《君主撥款法案》上繳國庫。
法律約束與現代演變
2010年《憲法改革與治理法案》要求條約批準需經議會審查,削弱了特權在外交領域的絕對性。最高法院在米勒案(2017)中明确:特權不得改變國内法或侵犯議會主權。當前政府行使特權時需遵循《大臣守則》規定的責任機制,并接受司法審查(如2022年最高法院對特權暫停議會的裁決)。
權威文獻參考
“王室特權”(Royal Prerogative)是指君主或王室成員在政治、法律及禮儀等方面享有的特殊權力或豁免權。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法律與政治特權:王室特權源于君主制傳統,包括君主在未經議會批準時可直接行使的行政權力。例如:
財政特權:曆史上王室享有特殊征稅或征用權。例如,中世紀的英國王室可通過“采買權”強制低價購買物資,甚至逮捕反抗者。
象征性與受限性:在君主立憲制國家(如英國),王室特權多由民選政府代行,君主保留象征性權力。例如:
禮儀與社交特權:包括獨特的傳統禮儀(如聖誕稱重習俗)、着裝規範(如戴安娜王妃用提包遮擋胸口)。
王室特權是君主制國家特有的權力體系,兼具曆史延續性與現代適應性。在當代,其更多體現為憲政傳統與國家象征功能,而非實質性統治工具。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來源、7、8、12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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