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nch trial
judge; magistrate; ordinary
【法】 clerk to the justices; deemster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推事(tuīshì)
指舊時中國司法體系中的審判官員,相當于現代法院的“法官”或“審判員”。該詞源于清末至民國時期的司法制度,強調其“推究案情、審理案件”的職能。
Judge(法官)或Judicial Officer(司法官員),特指行使審判權的司法主體。
審判(shěnpàn)
指司法機關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過程,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判決宣告。
Trial(庭審)或Adjudication(裁決),涵蓋案件審理的全流程。
推事審判(tuīshì shěnpàn)
指由推事(法官)主導的司法審判活動,強調法官在案件審理中的核心角色,包括調查證據、聽取辯論、適用法律及作出判決。
Judge Trial 或Judicial Adjudication,突顯法官在審判中的權威性與主導性。
“推事”一詞正式見于《法院編制法》(1909年),取代傳統“推官”等舊稱,成為近代司法體系中的審判職務名稱。民國時期,《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進一步明确推事獨立行使審判權。
1949年後,中國大陸改稱“審判員”或“法官”,但台灣地區仍沿用“推事”至1980年代司法改革前。
定義“推事”為“舊時對法官的稱謂”,對應英文“Judge” 。
詳述推事在清末司法改革中的職能,強調其“獨立審判”原則 。
分析推事制度在民國法院體系中的實踐,引用《法院組織法》原文 。
說明:因術語具曆史性,部分鍊接引自專業辭書及學術文獻數據庫(如CNKI),未提供網頁鍊接處以來源名稱标注。
“推事審判”需拆解為“推事”和“審判”兩部分理解,結合曆史與司法職能可作如下解釋:
定義與起源
“推事”是中國古代至近代司法體系中的審判人員稱謂,核心含義為“推鞫事案”(即審理案件)。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司法系統中的“推司”或“推勘官”,負責審訊與錄問。
曆史演變
詞義雙重性
“推”既有推求、推進(積極履職)之意,亦有推脫(民間負面聯想)之歧義,但作為官職時主要指前者。
指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與裁決的活動,具有被動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和權威性(需依法定程式)。
“推事審判”即由推事(法官)主導的司法審判活動,涵蓋案件調查、審理及判決全過程。例如,清末民國的推事需獨立或協同完成證據核查、法律適用及最終裁決。
提示:如需進一步了解推事制度的具體分類或審判程式,可參考《疑獄集》《宋史·職官志》等文獻,或訪問權威法律史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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