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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審判英文解釋翻譯、推事審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ench trial

分詞翻譯:

推事的英語翻譯:

judge; magistrate; ordinary
【法】 clerk to the justices; deemster

審判的英語翻譯: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專業解析

推事審判的漢英詞典釋義

一、術語拆解與核心含義

  1. 推事(tuīshì)

    • 漢語釋義:

      指舊時中國司法體系中的審判官員,相當于現代法院的“法官”或“審判員”。該詞源于清末至民國時期的司法制度,強調其“推究案情、審理案件”的職能。

    • 英文對應詞:

      Judge(法官)或Judicial Officer(司法官員),特指行使審判權的司法主體。

  2. 審判(shěnpàn)

    • 漢語釋義:

      指司法機關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過程,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判決宣告。

    • 英文對應詞:

      Trial(庭審)或Adjudication(裁決),涵蓋案件審理的全流程。

  3. 推事審判(tuīshì shěnpàn)

    • 綜合釋義:

      指由推事(法官)主導的司法審判活動,強調法官在案件審理中的核心角色,包括調查證據、聽取辯論、適用法律及作出判決。

    • 英文對應:

      Judge Trial 或Judicial Adjudication,突顯法官在審判中的權威性與主導性。

二、曆史背景與制度演變

三、權威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推事”為“舊時對法官的稱謂”,對應英文“Judge” 。

  2. 《中華法學大辭典·法律史學卷》

    詳述推事在清末司法改革中的職能,強調其“獨立審判”原則 。

  3. 《中國近代司法制度史》(學術著作)

    分析推事制度在民國法院體系中的實踐,引用《法院組織法》原文 。


說明:因術語具曆史性,部分鍊接引自專業辭書及學術文獻數據庫(如CNKI),未提供網頁鍊接處以來源名稱标注。

網絡擴展解釋

“推事審判”需拆解為“推事”和“審判”兩部分理解,結合曆史與司法職能可作如下解釋:

一、關于“推事”

  1. 定義與起源
    “推事”是中國古代至近代司法體系中的審判人員稱謂,核心含義為“推鞫事案”(即審理案件)。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司法系統中的“推司”或“推勘官”,負責審訊與錄問。

  2. 曆史演變

    • 清末至民國:成為正式官職,指大理院及各級法院的審判人員,需通過司法考試或具備法律專業背景。
    • 職能分類:包括受命推事(依審判長指令辦案)、受托推事(受其他法院委托辦案)、獨任推事(獨立審理簡易案件)等。
  3. 詞義雙重性
    “推”既有推求、推進(積極履職)之意,亦有推脫(民間負面聯想)之歧義,但作為官職時主要指前者。

二、關于“審判”

指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與裁決的活動,具有被動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和權威性(需依法定程式)。

三、綜合釋義

“推事審判”即由推事(法官)主導的司法審判活動,涵蓋案件調查、審理及判決全過程。例如,清末民國的推事需獨立或協同完成證據核查、法律適用及最終裁決。

提示:如需進一步了解推事制度的具體分類或審判程式,可參考《疑獄集》《宋史·職官志》等文獻,或訪問權威法律史數據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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