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nch trial
judge; magistrate; ordinary
【法】 clerk to the justices; deemster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推事(tuīshì)
指旧时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审判官员,相当于现代法院的“法官”或“审判员”。该词源于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强调其“推究案情、审理案件”的职能。
Judge(法官)或Judicial Officer(司法官员),特指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主体。
审判(shěnpàn)
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过程,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判决宣告。
Trial(庭审)或Adjudication(裁决),涵盖案件审理的全流程。
推事审判(tuīshì shěnpàn)
指由推事(法官)主导的司法审判活动,强调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核心角色,包括调查证据、听取辩论、适用法律及作出判决。
Judge Trial 或Judicial Adjudication,突显法官在审判中的权威性与主导性。
“推事”一词正式见于《法院编制法》(1909年),取代传统“推官”等旧称,成为近代司法体系中的审判职务名称。民国时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一步明确推事独立行使审判权。
1949年后,中国大陆改称“审判员”或“法官”,但台湾地区仍沿用“推事”至1980年代司法改革前。
定义“推事”为“旧时对法官的称谓”,对应英文“Judge” 。
详述推事在清末司法改革中的职能,强调其“独立审判”原则 。
分析推事制度在民国法院体系中的实践,引用《法院组织法》原文 。
说明:因术语具历史性,部分链接引自专业辞书及学术文献数据库(如CNKI),未提供网页链接处以来源名称标注。
“推事审判”需拆解为“推事”和“审判”两部分理解,结合历史与司法职能可作如下解释:
定义与起源
“推事”是中国古代至近代司法体系中的审判人员称谓,核心含义为“推鞫事案”(即审理案件)。该词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司法系统中的“推司”或“推勘官”,负责审讯与录问。
历史演变
词义双重性
“推”既有推求、推进(积极履职)之意,亦有推脱(民间负面联想)之歧义,但作为官职时主要指前者。
指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决的活动,具有被动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和权威性(需依法定程序)。
“推事审判”即由推事(法官)主导的司法审判活动,涵盖案件调查、审理及判决全过程。例如,清末民国的推事需独立或协同完成证据核查、法律适用及最终裁决。
提示:如需进一步了解推事制度的具体分类或审判程序,可参考《疑狱集》《宋史·职官志》等文献,或访问权威法律史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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