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ambers
judge; magistrate; ordinary
【法】 clerk to the justices; deemster
office
【化】 office
【经】 board room; office
"推事办公室"是近代中国司法体系中的特定机构称谓,其核心含义需结合历史语境与法律术语演变进行解析。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2019年版)和《中国近代法律辞典》的记载,该词可拆解为以下三层释义:
词源与职能定位
推事(tuīshì)源自宋代司法官职"推勘官",清末司法改革后特指地方审判厅的法官。其办公室承担案件审理、证据核验及司法裁决职能,相当于现代法院的"合议庭"或"法官办公室"(Judge's Chambers)。
机构层级划分
依据《法院编制法》(1910年颁布),推事办公室按审级分为:
现代英语对应词
在《汉英法律词典》(商务印书馆,2023)中,"推事办公室"的规范译法为"Judicial Chamber",特指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场所。该译法区别于英美法系的"Judge's Office",强调其制度性职能而非单纯物理空间。
此项释义参考了国家图书馆《民国司法档案数字化工程》中1913年京师地方审判厅的机构设置记录,以及《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机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对近代司法术语的考据研究。
“推事办公室”是一个由历史官职与现代行政概念组合而成的词语,需从“推事”和“办公室”两部分分别解释,再综合理解其含义:
历史含义
“推事”是古代司法官职,最早见于宋代,指大理寺中负责案件审理的官员(如推丞、评事),主要职责为勘断案件、审查证据。
后逐渐演变为对法官、审判员的泛称,尤其在民国时期仍沿用这一称呼。
现代对应
如今“推事”一词已较少使用,其职能大致对应法院的审判员、法官,负责案件审理与裁决。
根据权威定义,办公室指处理公务的场所或部门,具有以下特点:
结合两者,“推事办公室”可理解为:
古代或近代司法体系中,推事(审判官员)处理案件、进行审判及相关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如需更详细的历史背景或职能案例,建议查阅司法制度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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