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事"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曆史語境解析
推事(tuī shì)是漢語中的曆史法律術語,指古代至近代中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官員,相當于現代意義上的法官(judge)。其職能涵蓋審理案件、裁決糾紛、執行司法程式等。
"推事"一詞最早見于宋代司法體系,屬"提刑司"下屬官職,負責地方案件複審與監察(參考《宋史·職官志》)。
清末司法改革(如《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将"推事"定為正式法官職稱,取代傳統"推官"。民國時期延續此制,各級法院設"推事"專司審判(參考《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
英文文獻中常保留音譯"Tui-shih"并加注說明(例:"Tui-shih (judge in imperial China)"),以區分現代法官(如《中國法律傳統》學術著作)。
1949年後中國大陸改稱"審判員"或"法官","推事"成為曆史術語。台灣地區司法體系仍保留此職稱,但英語統一譯為"Judge"(參考台灣"司法院"官網英文版)。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無直接線上詞典資源,以上解釋綜合曆史文獻及學術研究,未提供鍊接。)
“推事”是中國古代至近代司法體系中的官職名稱,主要職責為審理案件,其含義和職能隨曆史時期演變而有所不同。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宋代起源
推事最初是宋代大理寺的官職,包括“推丞”和“評事”兩類,負責案件審理與刑罰裁定,強調“詳慎用刑”。此時推事分左右職,左管斷刑,右管治獄。
清代發展
清末司法改革後,大理院及各級審判廳均設推事,品級因機構層級而異。例如:
民國時期
推事作為法官的正式稱謂被保留,最高法院(原大理院)推事為簡任官,其他法院推事為薦任官,直至改稱“法官”。
司法職能代稱
廣義上,“推事”可泛稱法官或審判員,如唐代文獻中已有“推事人”指代案件調查者。
其他含義
少數文獻提及“推事”有“推尊侍奉”或“推薦職務”的用法(如《南齊書》),但此義較少見且非主流。
隨着司法體系現代化,“推事”一詞在當代已不再使用,其職能由“法官”取代。但在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仍可見到相關表述,例如郭沫若回憶錄中提及高等審判廳推事。
推事是中國傳統司法體系中審理案件的核心官職,職能相當于現代法官,其制度從宋代延續至民國,最終被“法官”稱謂替代。需注意部分文獻中可能存在非主流的詞義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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