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事"的汉英词典释义与历史语境解析
推事(tuī shì)是汉语中的历史法律术语,指古代至近代中国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官员,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官(judge)。其职能涵盖审理案件、裁决纠纷、执行司法程序等。
"推事"一词最早见于宋代司法体系,属"提刑司"下属官职,负责地方案件复审与监察(参考《宋史·职官志》)。
清末司法改革(如《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将"推事"定为正式法官职称,取代传统"推官"。民国时期延续此制,各级法院设"推事"专司审判(参考《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
英文文献中常保留音译"Tui-shih"并加注说明(例:"Tui-shih (judge in imperial China)"),以区分现代法官(如《中国法律传统》学术著作)。
1949年后中国大陆改称"审判员"或"法官","推事"成为历史术语。台湾地区司法体系仍保留此职称,但英语统一译为"Judge"(参考台湾"司法院"官网英文版)。
权威参考来源:
(注:因无直接在线词典资源,以上解释综合历史文献及学术研究,未提供链接。)
“推事”是中国古代至近代司法体系中的官职名称,主要职责为审理案件,其含义和职能随历史时期演变而有所不同。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宋代起源
推事最初是宋代大理寺的官职,包括“推丞”和“评事”两类,负责案件审理与刑罚裁定,强调“详慎用刑”。此时推事分左右职,左管断刑,右管治狱。
清代发展
清末司法改革后,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均设推事,品级因机构层级而异。例如:
民国时期
推事作为法官的正式称谓被保留,最高法院(原大理院)推事为简任官,其他法院推事为荐任官,直至改称“法官”。
司法职能代称
广义上,“推事”可泛称法官或审判员,如唐代文献中已有“推事人”指代案件调查者。
其他含义
少数文献提及“推事”有“推尊侍奉”或“推荐职务”的用法(如《南齐书》),但此义较少见且非主流。
随着司法体系现代化,“推事”一词在当代已不再使用,其职能由“法官”取代。但在历史文献或文学作品中仍可见到相关表述,例如郭沫若回忆录中提及高等审判厅推事。
推事是中国传统司法体系中审理案件的核心官职,职能相当于现代法官,其制度从宋代延续至民国,最终被“法官”称谓替代。需注意部分文献中可能存在非主流的词义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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