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中的重要詞彙,其漢英對應解釋需結合語義場理論和語用功能進行分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該詞特指“某人或某事物與某種行為存在被懷疑的關聯性,但尚未被證實”。在權威法律英語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對應譯為“be suspected of”或“be under suspicion for”,強調調查階段的嫌疑狀态。
從法律語言學視角考察,“涉嫌”在司法文書中的使用具有特定語用規範:
在翻譯實踐中,需注意該詞與近義詞的區分:
典型誤譯案例包括将“涉嫌貪污”直譯為“involved in corruption”,準确譯法應為“suspected of embezzlement”(見《漢英法律用語平行語料庫》案例編號C-2022-0915)。這種翻譯差異源于漢語“涉嫌”包含的公權力調查屬性,與英語“suspected”的被動形态形成語義對等。
關于“涉嫌”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涉嫌”指某人或某事物與某事件存在牽連的嫌疑,但尚未經過法律程式最終确認。該詞源于南朝文獻,現代法律語境中特指對違法行為的初步懷疑狀态,如“涉嫌刑事案件”即表示被懷疑與案件有關聯。
程式階段特征
主要用于立案偵查階段,表明偵查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已掌握初步證據,但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确鑿”的定罪标準。例如,刑事拘留時使用“涉嫌”表明案件處于調查取證階段。
法律效力區分
保障人權功能
通過“涉嫌”表述,既保留司法機關的調查權,又避免對當事人權益造成不可逆影響,體現“無罪推定”原則。
文書應用
在行政或司法文書中,“涉嫌”需嚴格對應證據等級。例如,行政處罰需達到“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标準,區别于最終處罰的“證據确鑿”要求。
如某公職人員被通報“涉嫌貪污”,表明監察機關已啟動調查并發現初步證據,但需經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才能最終定罪。
“涉嫌”是法律程式中的過渡性表述,既反映調查進展,又維護程式正義。其使用貫穿于偵查、審查等環節,最終結論需由司法審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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