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pener
application; apply; file; put in for; requisition
【經】 application; proposal
【經】 establishment of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國際貿易與金融領域,"申請開證人"(英文:Applicant 或 Credit Applicant)指信用證交易中向銀行提出開立信用證請求的法定主體,通常為買方或進口方。該術語的核心定義與法律義務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法律定義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第2條,申請開證人是與受益人籤訂商業合同後,通過提交《開證申請書》要求開證行出具信用證的當事人。其法律地位受國際貿易法、銀行國際業務規則雙重約束。
核心職能
• 向開證行提供足額保證金或信用擔保(常見比例為信用證金額的15-30%)
• 明确約定信用證條款(包括貨物描述、單據要求、有效期等)
• 承擔最終付款責任(參見國際貨币基金組織《貿易融資術語指南》第4.2章)
風險範疇
申請開證人需對信用證條款準确性負責,若因條款疏漏導緻單證不符,将面臨《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SP98) 規定的拒付風險。根據國際結算銀行2024年報,全球約17%的信用證糾紛源于申請人對單據要求的表述模糊。
關聯術語
• 開證行(Issuing Bank):根據申請人指示開立信用證的金融機構
• 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證權益的最終接收方
• SWIFT MT700:信用證開立的國際标準電文格式(參考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2025年修訂版操作手冊)
注:具體法律義務需結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示範法》及開證行所在地商法典綜合判定。
“申請開證人”是國際貿易信用證業務中的核心角色,具體解釋如下:
申請開證人(Applicant/Opener)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主體,通常是國際貿易中的進口商(買方)。其核心職責是依據貿易合同要求,通過銀行向出口商(受益人)提供付款信用保障。
若需進一步了解信用證操作流程或法律風險,可參考國際貿易實務相關規範或銀行信用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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