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utual defence treaty; treaty of mutual defense
共同防衛條約(英語:Mutual Defense Treaty)是國際法框架下的一種重要軍事協定形式,特指兩個或多個主權國家之間籤訂的、以共同防禦外部軍事威脅為核心目标的正式條約。該術語在中英文語境中均強調締約國之間的相互防禦義務與軍事同盟關系的建立。
中文術語:共同防衛條約
英文直譯:Mutual Defense Treaty
法律内涵:締約國承諾在任一籤約方遭受外部武裝攻擊時,其他締約方将視之為對自身的攻擊,并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必要行動予以支援。其本質是建立集體自衛權(Collective Self-Defense)的法律基礎。
關鍵要素:
共同防衛條約通常包含以下核心條款:
明确規定締約國在遭遇攻擊時的互助義務,例如《美菲共同防禦條約》(1951)第四條:"對任一方的武裝攻擊将被視為對另一方的攻擊"。
明确條約生效的地理區域(如領土、領海、駐軍基地)及沖突類型(通常排除内戰)。
設立常設委員會或定期會晤機制以應對突發安全威脅。
強調條約行動需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集體安全原則(如第7條)。
《北大西洋公約》(1949)
北約(NATO)的基石條約,确立"攻擊一國即攻擊全體"(An attack against one is an attack against all)原則,是當代最具影響力的共同防衛條約體系。
來源:北約官方文件庫
《美日安全保障條約》(1960)
規定美國對日本的防衛義務及駐軍權利,構成東亞安全架構的核心。
來源:美國國務院條約數據庫
《澳新美安全條約》(ANZUS, 1951)
南太平洋地區的三方防衛協定,體現區域性共同防禦網絡。
來源:澳大利亞外交貿易部檔案
基于《聯合國憲章》第51條賦予的集體自衛權(Inherent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se),但行動需向聯合國安理會報備。
條約中"采取必要行動"(such action as it deems necessary)等模糊表述可能導緻履約彈性化,例如2010年延坪島炮擊事件中美韓對條約適用的不同解讀。
部分國家(如冷戰時期的瑞典)拒絕籤署共同防衛條約以維持中立地位。
來源:聯合國憲章文本、美國國會研究服務部(CRS)報告、海牙國際法學院學術期刊
共同防衛條約(或共同防禦條約)是國際法中的一種雙邊或多邊軍事協議,通常以“自助與互助”為核心,規定締約國在面臨武裝攻擊時需共同采取防禦行動。以下是其核心要素及典型案例:
美台《共同防禦條約》(1954-1979)
美菲《共同防禦條約》(1951年至今)
朝俄共同防禦條約(2025年生效)
注:以上内容綜合自權威曆史文獻及國際條約文本,如需完整條款可查閱聯合國憲章相關條款或締約國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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