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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防衛條約英文解釋翻譯、共同防衛條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utual defence treaty; treaty of mutual defense

分詞翻譯:

共同的英語翻譯: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防衛的英語翻譯:

defend; protect; defence; protection; rampart
【醫】 guard

條約的英語翻譯: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專業解析

共同防衛條約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解析

共同防衛條約(英語:Mutual Defense Treaty)是國際法框架下的一種重要軍事協定形式,特指兩個或多個主權國家之間籤訂的、以共同防禦外部軍事威脅為核心目标的正式條約。該術語在中英文語境中均強調締約國之間的相互防禦義務與軍事同盟關系的建立。


一、核心定義與術語對照


二、典型條約結構與法律特征

共同防衛條約通常包含以下核心條款:

  1. 防禦承諾條款

    明确規定締約國在遭遇攻擊時的互助義務,例如《美菲共同防禦條約》(1951)第四條:"對任一方的武裝攻擊将被視為對另一方的攻擊"。

  2. 適用範圍界定

    明确條約生效的地理區域(如領土、領海、駐軍基地)及沖突類型(通常排除内戰)。

  3. 協商機制

    設立常設委員會或定期會晤機制以應對突發安全威脅。

  4. 與聯合國憲章的關系

    強調條約行動需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集體安全原則(如第7條)。


三、曆史與當代實踐案例

  1. 《北大西洋公約》(1949)

    北約(NATO)的基石條約,确立"攻擊一國即攻擊全體"(An attack against one is an attack against all)原則,是當代最具影響力的共同防衛條約體系。

    來源:北約官方文件庫

  2. 《美日安全保障條約》(1960)

    規定美國對日本的防衛義務及駐軍權利,構成東亞安全架構的核心。

    來源:美國國務院條約數據庫

  3. 《澳新美安全條約》(ANZUS, 1951)

    南太平洋地區的三方防衛協定,體現區域性共同防禦網絡。

    來源:澳大利亞外交貿易部檔案


四、國際法語境下的效力與争議


來源:聯合國憲章文本、美國國會研究服務部(CRS)報告、海牙國際法學院學術期刊

網絡擴展解釋

共同防衛條約(或共同防禦條約)是國際法中的一種雙邊或多邊軍事協議,通常以“自助與互助”為核心,規定締約國在面臨武裝攻擊時需共同采取防禦行動。以下是其核心要素及典型案例:

一、核心内容

  1. 相互防禦義務:締約國承諾在任一方受到武裝攻擊時,采取聯合行動應對威脅。例如,北約第五條規定攻擊任一成員國即視為攻擊全體()。
  2. 軍事合作機制:通常包括軍事部署權(如美國在台灣、菲律賓的駐軍權)和聯合防禦能力建設()。
  3. 適用範圍界定:明确條約適用的地理範圍,如美台條約限定于台灣、澎湖及西太平洋島嶼()。

二、典型案例

  1. 美台《共同防禦條約》(1954-1979)

    • 允許美國在台澎駐軍,承諾武力協防台灣()。
    • 中國政府強烈反對,視為幹涉内政(),該條約于1979年中美建交後失效()。
  2. 美菲《共同防禦條約》(1951年至今)

    • 永久有效,覆蓋南海争議區域,成為菲律賓對抗外部威脅的“保護傘”()。
  3. 朝俄共同防禦條約(2025年生效)

    • 最新案例,規定雙方在受武裝攻擊時互相援助,引發國際對軍事合作的擔憂()。

三、争議與影響


注:以上内容綜合自權威曆史文獻及國際條約文本,如需完整條款可查閱聯合國憲章相關條款或締約國官方文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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