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le of surrogation
assurance; insurance; insure; safety
【計】 guarding
【醫】 insurance
【經】 assurance; insurance; insure; safety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法】 subro; surrogate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保險人的代位原則(Principle of Subrogation)是保險法中的核心制度,指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依法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可“代位”行使原屬于被保險人的索賠權。該原則的英文表述為Subrogation Principle,源自拉丁語“subrogare”,意為“替代行使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保險人代位權的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代位原則的適用需以第三方責任明确為前提。在健康保險中,若醫療費用由第三方侵權導緻,保險人賠付後可通過法律程式向侵權人追償。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保險人不得對故意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家屬行使代位權,以平衡各方權益。
英美法系中,代位權(Subrogation)被視為衡平法權利,需通過“填補損失”原則實現;大陸法系則将其歸入法定債權轉移範疇。世界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将代位權列為保險合同基本條款,強調其風險分攤功能。
權威來源:
保險人的代位原則是財産保險中的核心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代位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涉及第三方責任或保險标的發生推定全損時,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後,依法取得向責任方追償或對保險标的物權的權利。其本質是權益轉讓,确保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事故獲得雙重賠償,同時維護保險人的合法利益。
代位求償權(權利代位)
當保險事故由第三方責任導緻時,保險人在賠付後,可在賠償金額範圍内取代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例如,若A的車被B撞毀,保險公司賠償A後,可向B索賠。
物上代位權
適用于保險标的推定全損的情況。保險人賠付後,獲得對該标的物的所有權,例如車輛全損後,保險公司支付賠款并取得殘車處理權。
僅適用于財産保險,人身保險因标的無價性不適用代位原則。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保險法》第44條或咨詢專業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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