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
審判監督程式是中國司法體系中的特殊救濟機制,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确有錯誤時,依法提起重新審理的法定程式。其核心功能在于糾正司法錯誤、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并維護司法公正。
法律定義與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審判監督程式適用于“确有錯誤”的生效裁判,包括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錯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當事人可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内申請再審。該程式體現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原則。
啟動主體與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确三類啟動主體:法院依職權、檢察院抗訴、當事人申請。其中當事人需提供新證據、原審程式違法或法律依據錯誤等法定事由。
程式特點與流程
審判監督程式具有事後性、例外性和嚴格性特征。流程包括申訴審查、再審立案、重新審理三個階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統計公報,再審案件改判率約為12.6%,凸顯其糾錯功能。
中英文術語對照
該程式作為司法體系“最後一道防線”,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178號等實踐,平衡了裁判既判力與個案公正之間的關系。
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确有錯誤時,依法啟動重新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式。其核心目的是糾正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保障司法公正。以下從定義、特點、法律依據及啟動主體等方面綜合說明:
《民事訴訟法》第198條明确規定法院系統内部的再審權限,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71條等條款則細化操作規範。
審判監督程式是司法體系中的重要糾錯機制,通過多元主體參與和嚴格程式設置,維護裁判的合法性與公信力。具體適用需結合《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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