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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式英文解釋翻譯、審判監督程式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r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

分詞翻譯:

審判監督的英語翻譯:

【法】 adjudication supervision; trial supervision

程式的英語翻譯: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計】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經】 program; sequence

專業解析

審判監督程式是中國司法體系中的特殊救濟機制,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确有錯誤時,依法提起重新審理的法定程式。其核心功能在于糾正司法錯誤、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并維護司法公正。

  1. 法律定義與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審判監督程式適用于“确有錯誤”的生效裁判,包括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錯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當事人可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内申請再審。該程式體現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原則。

  2. 啟動主體與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确三類啟動主體:法院依職權、檢察院抗訴、當事人申請。其中當事人需提供新證據、原審程式違法或法律依據錯誤等法定事由。

  3. 程式特點與流程

    審判監督程式具有事後性、例外性和嚴格性特征。流程包括申訴審查、再審立案、重新審理三個階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統計公報,再審案件改判率約為12.6%,凸顯其糾錯功能。

  4. 中英文術語對照

該程式作為司法體系“最後一道防線”,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178號等實踐,平衡了裁判既判力與個案公正之間的關系。

網絡擴展解釋

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确有錯誤時,依法啟動重新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式。其核心目的是糾正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保障司法公正。以下從定義、特點、法律依據及啟動主體等方面綜合說明:

一、定義與性質

  1. 特殊救濟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并非獨立審級或必經程式,而是針對已生效但存在錯誤的裁判進行糾錯的特殊救濟途徑。
  2. 依附性
    其審理程式依附于原審程式,如原為一審則按一審程式,原為二審則按二審程式。

二、核心特點

  1. 審理對象特定
    僅適用于已生效且确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若裁判未生效或無錯誤,則不得啟動。
  2. 啟動主體多元
    • 法院依職權:各級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或上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指令再審;
    • 檢察院抗訴:通過法律監督職能提出抗訴;
    • 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時可申請再審。
  3. 程式嚴格性
    啟動需滿足法定理由,如證據瑕疵、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式違法等。

三、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98條明确規定法院系統内部的再審權限,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71條等條款則細化操作規範。

四、意義與局限

審判監督程式是司法體系中的重要糾錯機制,通過多元主體參與和嚴格程式設置,維護裁判的合法性與公信力。具體適用需結合《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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