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erae naturae
"不屬于私産的"是一個法律術語,指代非個人或私人實體所有的財産類型。根據《現代漢英綜合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所有權屬性:指財産所有權歸屬于公共機構或集體組織,包括但不限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憲法》第九條)、市政基礎設施(《物權法》第五十二條)等。對應的英文譯法為"non-private property"或"public domain assets"。
法律限制:這類財産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財産管理條例》特别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通過買賣、抵押等方式改變其權屬狀态。中國政法大學物權法研究中心将其界定為"不可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轉移的物"(《物權法釋義》,2016)。
社會功能: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在《公共資源管理白皮書》中指出,此類財産承載着保障社會基本服務、維護公共利益等特殊社會職能,如公立醫院建築、義務教育校舍等均屬典型示例。
該術語在司法實踐中常與《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條關于國有財産的規定産生關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其管理權與受益權分離的法定特征(2021年民商法典型案例彙編)。
“不屬于私産的”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某些物品或資源因自然屬性或法律規定,無法被個人或機構作為私有財産占有。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定義與來源 該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ferae naturae"(拉丁語),指自然狀态下未被人類占有的生物或資源。在普通法體系中,這類物品(如野生動物、流動水域等)通常屬于公共領域,除非被捕獲或通過合法程式占有。
常見例子
法律依據 中國《憲法》第九條規定,自然資源(礦藏、水流、森林等)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這與“不屬于私産的”概念一緻,強調其公共屬性。此外,國際法中“人類共同遺産”原則(如公海資源)也與此相關。
翻譯說明 該詞在漢英翻譯中需結合語境,若特指法律範疇,優先使用"ferae naturae";若泛指公共財産,可用"public property"或"non-private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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