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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法英文解釋翻譯、剩餘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計】 method of residue

分詞翻譯:

剩餘的英語翻譯:

residue; leavings; overmeasure; overplus; remain; remainder; remnant; spare
surplus
【醫】 R.; residue; residuum; rest; vestige; vestigium
【經】 overplus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專業解析

剩餘法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指處理剩餘物或未分配部分的特定方法,常見于法律繼承及經濟領域。其雙語解析及專業應用如下:


一、基礎釋義

剩餘法(Residual Method)

指在優先分配或處置後,對剩餘部分進行處理的規則或計算方式。英文強調“residual”指扣除特定部分後的遺留物,如:

"Residual assets shall be distributed according to the proportion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剩餘資産按出資比例分配。)


二、法律領域:剩餘遺産繼承法

在繼承法中,剩餘法(Doctrine of Residual Devise) 指遺囑執行時,優先滿足特定遺贈(如房産、現金),剩餘財産按法定繼承分配。例如:


三、經濟領域:剩餘價值與分配

在經濟學中,剩餘法(Residual Claim) 指企業收益償付固定成本後,剩餘部分由股東或權益人分配: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條文)
  2.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術語解釋)
  3. 馬克思《資本論》(經濟理論奠基)
  4. 《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經濟概念界定)

(注:引用來源基于專業出版物,具體鍊接因版權限制未提供,可通過權威數據庫如北大法寶、HeinOnline檢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剩餘法在不同領域有不同含義,以下是兩種主要解釋:

一、邏輯學中的剩餘法(歸納推理方法)

剩餘法是探求因果關系的歸納方法之一。其核心原理為:

  1. 定義
    若已知複合現象(如a、b、c、d)由複合原因(A、B、C、D)引起,且已确定部分因果關系(如B→b、C→c、D→d),則剩餘現象a的原因可歸為A。

  2. 推理形式
    假設:
    複合現象 = 原因A的結果 + 原因B的結果 + 原因C的結果 + ...
    若已知B、C等對應的結果,則剩餘現象由A導緻。

  3. 經典案例


二、房地産估價中的剩餘法

此為經濟學術語,又稱假設開發法。其核心邏輯為:

  1. 定義
    通過估算開發後不動産的總收益,扣除建築成本、稅費、利潤等支出,剩餘價值即為土地價格。
  2. 公式表達
    $$土地價格 = 開發完成後不動産總價 - (建築費用 + 專業費 + 利息 + 利潤 + 稅費)$$
  3. 應用場景
    常用于待開發土地或再開發房地産的估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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