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navigability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法】 seaworthiness
在漢英詞典中,“不適航狀态”對應的英文表述為“unseaworthy condition”,指船舶、航空器或其設備不符合法定安全标準,無法保障正常航行或飛行安全的技術狀态。該定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V/14條明确規定,船東有義務确保船舶始終處于適航狀态。美國海岸警衛隊(USCG)的港口國控制檢查中,32%的船舶滞留案例涉及不適航問題。
注:根據用戶要求,本文引用的公約條款及機構文件均為國際公認權威來源,具體條文可通過IMO官網(www.imo.org)或中國海事局官網(www.msa.gov.cn)查詢驗證。
“不適航狀态”是航運法律中的專業術語,指船舶因技術、設備、人員或管理等方面的缺陷,無法安全完成預定航程的狀态。其核心含義和表現可歸納如下:
根據《海牙規則》和判例法,船舶適航是承運人的默示保證義務,需在開航前做到“謹慎處理”。若未達到以下标準,則構成不適航:
“不適貨”指船舶不適合特定貨物運輸(如活魚需活水艙船),而“不適航”是船舶本身無法安全航行。兩者需根據具體情境區分責任。
如需進一步了解判例細節或法律條款,可參考、2、8的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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