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survivorship
【醫】 existent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生存者取得權是法律體系中與財産繼承和共有關系密切相關的特殊權利制度,其核心在于生存一方對共有財産或繼承份額的自動取得機制。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ight of Survivorship",常見于普通法系國家的聯合財産制度(Joint Tenancy)中。
在中文法律語境下,生存者取得權主要體現為兩種形态:
共同繼承中的取得權:當共同繼承人中有人死亡時,其應繼份由其他生存繼承人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2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繼承人死亡的,其繼承權轉移給其繼承人。台灣地區民法第1176條亦有類似規定,确立"同時存在原則"的例外情形。
共有財産的取得權:在特定共有關系中(如夫妻共同財産),生存共有人可依法取得死亡方的財産份額。這種制度設計旨在保障共有關系的延續性和穩定性。
英文法系中的"Right of Survivorship"具有更廣泛的適用場景,典型表現為:
二者的核心差異在于:中文制度多限于親屬關系中的法定繼承,而英美法系的生存者取得權可基于契約自由原則,通過法律文件創設于非親屬主體之間。美國《統一受托人權力法》第7條明确承認該權利在信托管理中的有效性。
權威法律辭典《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将其定義為:"使共有財産中死亡者的權益自動歸于生存共有人的法律規則"(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該制度通過避免遺産認證程式,确保財産關系的穩定性,成為現代財産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生存者取得權”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出現在繼承法、保險法或共有財産相關的場景中。其核心含義是:當某一法律關系中的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或幾方)依法或依約定直接取得相關財産或權益的權利。以下是具體解釋:
共有財産制(如夫妻共同財産): 當共有人之一死亡時,生存的共有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或協議,直接取得死亡方的份額,無需經過繼承程式。例如,在部分國家的夫妻共同財産制中,生存配偶可自動取得全部共有財産。
保險受益人權利: 在人壽保險中,若被保險人死亡,指定的生存受益人有權直接獲得保險金。這種權利基于保險合同約定,且受益人需符合保單條款(如未先于被保險人身亡)。
共同繼承中的特殊規則: 在部分司法管轄區,若共同繼承人中有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份額可能由其他生存的繼承人直接取得,而非由已故繼承人的後代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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