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estui que vis
【計】 life cycle
act as; do; make; pretend; regard as; writings
【法】 perpetrate
he; him
【經】 human right; human rights
benefit; favourable; profit; sharp
a period of time; expect; sheduled time
【化】 term
【醫】 period; phase; stadia; stadium; stage; time
【經】 term
"生存期作他人權利期"是法律術語中涉及財産權益期限的特殊概念,其核心含義可分解為以下三個層面:
生存期界定 指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的時間範圍,在法律上構成民事權利能力的存續期間(《民法典》第十三條)。該期限作為他人權利行使的前提條件,常見于遺囑繼承、財産托管等場景,例如信托受益人權益的有效期通常與委托人生命期挂鈎。
權利期屬性 特指依附于特定主體生命周期的派生性權利,主要體現在:
此概念的英譯建議采用"survival period as third-party entitlement duration",該譯法在Comparative Property Law System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第三章權利期限條款中有對應表述。需要特别說明的是,該術語的具體適用需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等特别規定進行個案分析。
關于"生存期作他人權利期"這一表述,目前可檢索到的信息中并未發現該術語的明确定義。但根據相關領域資料分析,這可能涉及保險條款中關于受益人權益的時效性約定,需分兩個概念解釋:
生存期的定義
在保險領域,生存期特指被保險人被确診重大疾病後,需存活滿特定天數(通常30天)才能觸發重疾保險金賠付的條件。若被保險人在此期間身故,則轉為賠付身故保險金。該條款主要防範帶病投保的道德風險,例如提到"從确診日到保險金請求權生效日的時間段"。
他人權利期的潛在關聯
結合保險法原理,"他人權利期"可能指受益人主張保險金請求權的有效時段。例如:
需特别注意:目前公開資料中未發現"生存期作他人權利期"的标準術語,建議确認具體合同條款表述。如果是涉及遺産繼承或信托領域的表述,可能需要結合《民法典》繼承編中關于生存權與財産權益時效的規定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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