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carious right
【經】 uncertainty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在法律術語體系中,“不确定的權利”通常對應英文“contingent right”或“inchoate right”,指依附于特定條件或未來事件才能生效的法律權益。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這類權利的有效性取決于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偶發事件。牛津法律研究中心的解釋進一步明确,其核心特征包含三要素:附期限性(如遺産繼承權需滿足被繼承人死亡)、附條件性(如保險合同理賠需符合條款約定)以及可撤銷性(如贈與人保留撤銷權的情形)。
國際私法統一協會(UNIDROIT)在《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中特别指出,此類權利在跨境貿易中常表現為履約保證條款,例如信用證支付義務需以貨物質量驗收合格為前提。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則通過法律行為附款制度予以規範,強調條件的成就與否将直接影響權利效力狀态。
比較法視野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15條規定的“履約受阻”原則,與德國《民法典》第158條的“附條件法律行為”制度,均構建了不同法系對不确定權利的認定标準。這種跨法域的共識性認知,為國際商事争議解決提供了重要法理依據。
“不确定的權利”是法學領域中一個複雜的概念,通常指在司法實踐中,權利的存在、邊界或内容因多種因素而無法被明确界定的現象。根據張民全的研究,這一概念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法律語言模糊性
法律條文常使用“合理期限”“公序良俗”等抽象表述,如《民法典》第10條的“習慣”需結合具體語境解釋,導緻語義解讀分歧。
語境動态變化
權利間沖突性
典型如患者知情權與醫生專業裁量權的沖突,需通過利益衡量平衡不同權利。
這種現象揭示了法律體系的開放性特征,說明法律解釋并非機械適用,而是需要法官通過建構性诠釋(如目的解釋、體系解釋)和利益衡量,在個案中實現權利的具體化。這種不确定性既帶來司法能動空間,也增加了法律適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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