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uyer in good faith
benevolence; goodwill
【法】 bona fides; good faith; good will; good-will
buyer; purchaser; vendee
【經】 bulls; buyer; long interest; long side
善意買方(Bona Fide Purchaser)的法律釋義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善意買方”指在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以合理對價購買財産并完成交付的當事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買方需對交易标的的瑕疵(如所有權争議、權利負擔)不知情且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購買不動産時已查驗登記簿且無異常記錄(《民法典》第311條)。
交易價格需符合市場公允價值。若以明顯低價購入(如1元購得房産),可能被推定為非善意。
動産需完成交付,不動産需完成登記(《民法典》第209條)。未完成公示的買方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效果
善意買方可依據《民法典》第311條主張善意取得,原始權利人僅能向無權處分人索賠,無法追回財産。但以下情形除外:
權威參考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http://www.court.gov.cn(訪問日期:2025年7月31日)
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68頁
定義善意買方的國際标準:https://uncitral.un.org(訪問日期:2025年7月31日)
相關概念辨析
“善意買方”是法律術語,特指在交易中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的購買方,常見于物權轉讓的合法性問題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總結來看,“善意買方”強調交易中的誠信與合法性,旨在平衡原所有權人和善意第三方的權益。實際判定需結合具體證據,如交易記錄、價格合理性、信息核驗過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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