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exatious appeal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accept and hear a case
【法】 hear
appeal; appeal to
【經】 appeal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不能受理的上訴”(non-admissible appeal)指法院因特定法定事由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訴請求不予審查或處理的程式性裁定。其核心特征為上訴行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喪失進入實質審理階段的資格,具體情形包括:
上訴期限屆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當事人需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内、裁定書送達10日内提出上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3)。逾期提交的上訴狀将觸發“不能受理”的法律後果。
主體不適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19條,非案件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的上訴,以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非涉己判決的上訴,均屬不可受理範圍(最高人民法院,2022)。
形式要件缺失
包括未繳納訴訟費、上訴狀未載明法定事項(如《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的上訴請求、事實理由等核心要素)等程式性瑕疵,均構成不受理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3)。
該制度設計旨在維護司法程式的嚴肅性,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實踐中,法院會在收到上訴狀後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通知,并載明具體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不能受理的上訴”主要指因不符合法定條件或特殊程式規定,導緻法院對當事人的上訴請求不予立案審查的情形。以下是具體分類及說明:
超過上訴期限
民事案件對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刑事案件判決上訴期為10日,裁定為5日。逾期未提出則喪失上訴權。
主體不適格
例如,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未被判決承擔責任時,無權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近親屬未經被告人同意,不能獨立上訴。
重複起訴或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當事人再次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申請再審除外)。
小額訴訟程式案件
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上訴。
非訟案件
如宣告失蹤/死亡、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特别程式案件,以及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作出的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一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為終審裁判,不得上訴。
調解書
調解協議基于雙方自願達成,一般不可上訴(但可申請再審)。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生效後不可上訴。若仲裁機構未受理案件,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司法審查,但不得直接上訴。
法律依據與建議
若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可針對該裁定本身在10日内上訴。但需注意,部分裁定(如財産保全、撤訴準許等)不可上訴。遇到具體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結合個案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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