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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教唆犯英文解釋翻譯、共同教唆犯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instigator; joint instigators

分詞翻譯:

共同的英語翻譯: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教唆犯的英語翻譯:

【法】 instigator

專業解析

共同教唆犯(joint abettor)是指兩個或以上行為人通過意思聯絡,共同實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當存在多個教唆者時即構成共同教唆關系。

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件:第一,主觀上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教唆者之間需達成明确的意思聯絡(《刑法學總論》第三版,高銘暄著);第二,客觀上實施協同教唆行為,包括共同策劃、分工實施或強化犯意等;第三,被教唆者實際實施了犯罪行為,且教唆行為與犯罪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在法律適用中,共同教唆犯需區分主從犯。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明确指出,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形應依法從重處罰。中英術語對照顯示,"abettor"在普通法系中特指煽動、慫恿犯罪行為的主體,與我國刑法中"教唆犯"構成要件高度契合(《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年修訂版)。

網絡擴展解釋

共同教唆犯是刑法中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态,其核心特征為兩人以上共同實施教唆行為,促使他人産生犯罪意圖并實施犯罪。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構成要件及處罰原則四方面展開說明:


一、定義與特征

共同教唆犯指兩個或以上的行為人通過勸說、利誘、威脅等方式,共同向原本無犯罪意圖的他人灌輸犯罪意圖,并導緻被教唆者實施犯罪的行為。其特殊性在于:

  1. 行為共同性:教唆者之間存在意思聯絡,共同策劃教唆内容;
  2. 對象特定性:被教唆者需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若教唆無責任能力者,則構成間接正犯而非共同教唆犯)。

二、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


三、構成要件

  1. 主觀要件:教唆者需有共同教唆的故意,且明知被教唆者可能實施犯罪;
  2. 客觀要件:實施聯合教唆行為(如分工勸說、共同利誘等),并與被教唆者的犯罪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3. 對象要件:被教唆者須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否則教唆者單獨構成間接正犯。

四、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共同教唆犯的認定需嚴格滿足共同故意、協作教唆等條件,其法律後果與教唆行為的作用直接相關。司法實踐中,此類犯罪因具有更強的社會危害性,通常會被從嚴懲處。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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