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instigator; joint instigators
共同教唆犯(joint abettor)是指兩個或以上行為人通過意思聯絡,共同實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當存在多個教唆者時即構成共同教唆關系。
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件:第一,主觀上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教唆者之間需達成明确的意思聯絡(《刑法學總論》第三版,高銘暄著);第二,客觀上實施協同教唆行為,包括共同策劃、分工實施或強化犯意等;第三,被教唆者實際實施了犯罪行為,且教唆行為與犯罪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在法律適用中,共同教唆犯需區分主從犯。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明确指出,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形應依法從重處罰。中英術語對照顯示,"abettor"在普通法系中特指煽動、慫恿犯罪行為的主體,與我國刑法中"教唆犯"構成要件高度契合(《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年修訂版)。
共同教唆犯是刑法中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态,其核心特征為兩人以上共同實施教唆行為,促使他人産生犯罪意圖并實施犯罪。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構成要件及處罰原則四方面展開說明:
共同教唆犯指兩個或以上的行為人通過勸說、利誘、威脅等方式,共同向原本無犯罪意圖的他人灌輸犯罪意圖,并導緻被教唆者實施犯罪的行為。其特殊性在于: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
共同教唆犯的認定需嚴格滿足共同故意、協作教唆等條件,其法律後果與教唆行為的作用直接相關。司法實踐中,此類犯罪因具有更強的社會危害性,通常會被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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