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rm for appeal
我無法提供基于權威來源的引用鍊接。以下為基于法律術語标準的解釋:
上訴期間(Appeal Period)
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對未生效裁判提起上訴的有效時限。該期間屬于法定不變期間,自裁判文書送達次日起算,逾期未上訴則喪失上訴權。
法律特征
期間長度由訴訟法明文規定,不得任意延長或縮短(《民事訴訟法》第171條、《刑事訴訟法》第230條)。
民事案件:判決書送達後15日内,裁定書送達後10日内(《民事訴訟法》第171條);
刑事案件:判決書送達後10日内,裁定書送達後5日内(《刑事訴訟法》第230條)。
上訴期間屆滿前,一審裁判不發生法律效力;期間屆滿未上訴的,裁判即生效。
英文對應術語
實務要點
建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或《元照英美法詞典》獲取權威定義。
上訴期間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法院的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法定期限。這一期限的設置既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确保了司法程式的效率。以下是具體說明: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訴,則一審判決或裁定自動生效,當事人喪失通過上訴程式尋求救濟的權利。
上訴期間是維護司法公正與效率的重要制度,當事人需嚴格遵守期限規定,必要時可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以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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