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sona nongrata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不能接受的人”指在道德、行為、價值觀或社會規範等方面嚴重違背他人或群體标準,導緻其被排斥、拒絕或否定的一類人。其核心在于“不可接納性”,強調主觀或客觀上的排斥态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否定性
“不能接受”包含兩層否定:“不能”表示能力或意願上的不可能,“接受”指認同或容納。組合後強調強烈的拒絕态度,通常因對方行為突破底線(如背信棄義、嚴重失德)或價值觀沖突(如極端偏執)所緻。
示例:出賣團隊核心機密的人,在職場中屬于“不能接受的人”。
語境依賴性
該詞具有主觀性和情境性:
英文常用以下表述,但需注意語義側重:
Unacceptable person
最直接對應,強調行為或特質超出容忍範圍(如 His disrespect toward colleagues made him an unacceptable candidate for leadership)。
來源:《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10版。
Beyond the pale
習語,原指“超出界限”,形容行為極端違背社會規範的人(如種族歧視者)。含強烈道德批判。
來源:《劍橋英語習語詞典》。
Persona non grata(拉丁語借詞)
正式用語,特指外交場合被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引申為“被集體排斥者”(如因間諜行為被驅逐的外交官)。
來源:《韋氏法律詞典》。
場景類型 | 典型行為 | 社會評價 |
---|---|---|
道德層面 | 背信棄義、落井下石 | 喪失信任,被群體孤立 |
職業層面 | 貪污腐敗、洩露機密 | 行業禁入,法律追責 |
人際關系層面 | 極端自私、情感操控 | 親友疏遠,社交圈排斥 |
中英文理解存在細微差别:
參考資料:
“不能接受的人”是外交領域的專業術語,通常指一國拒絕接受的外交人員,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指某國對另一國拟派遣或已派遣的外交官表示不滿,認為其行為或身份不符合駐在國要求,從而拒絕接受該人員的外交任命。該術語與“不受歡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者常作為同義詞使用。
依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9條,接受國可隨時宣布外交官為“不能接受的人”,且無需說明具體理由。被宣布者通常需在合理時間内離境,否則可能喪失外交豁免權保護。
該術語在英文中對應“Undesirable Person”(不受歡迎者)或“Unacceptable Person”(不可接受者),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外交文書表述。與日常語境中“難以接受的人”不同,此表述特指受國際法約束的外交身份否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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