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sona nongrata
从汉英词典角度解析,“不能接受的人”指在道德、行为、价值观或社会规范等方面严重违背他人或群体标准,导致其被排斥、拒绝或否定的一类人。其核心在于“不可接纳性”,强调主观或客观上的排斥态度。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否定性
“不能接受”包含两层否定:“不能”表示能力或意愿上的不可能,“接受”指认同或容纳。组合后强调强烈的拒绝态度,通常因对方行为突破底线(如背信弃义、严重失德)或价值观冲突(如极端偏执)所致。
示例:出卖团队核心机密的人,在职场中属于“不能接受的人”。
语境依赖性
该词具有主观性和情境性:
英文常用以下表述,但需注意语义侧重:
Unacceptable person
最直接对应,强调行为或特质超出容忍范围(如 His disrespect toward colleagues made him an unacceptable candidate for leadership)。
来源:《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10版。
Beyond the pale
习语,原指“超出界限”,形容行为极端违背社会规范的人(如种族歧视者)。含强烈道德批判。
来源:《剑桥英语习语词典》。
Persona non grata(拉丁语借词)
正式用语,特指外交场合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引申为“被集体排斥者”(如因间谍行为被驱逐的外交官)。
来源:《韦氏法律词典》。
场景类型 | 典型行为 | 社会评价 |
---|---|---|
道德层面 | 背信弃义、落井下石 | 丧失信任,被群体孤立 |
职业层面 | 贪污腐败、泄露机密 | 行业禁入,法律追责 |
人际关系层面 | 极端自私、情感操控 | 亲友疏远,社交圈排斥 |
中英文理解存在细微差别:
参考资料:
“不能接受的人”是外交领域的专业术语,通常指一国拒绝接受的外交人员,具体含义和用法如下:
指某国对另一国拟派遣或已派遣的外交官表示不满,认为其行为或身份不符合驻在国要求,从而拒绝接受该人员的外交任命。该术语与“不受欢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常作为同义词使用。
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9条,接受国可随时宣布外交官为“不能接受的人”,且无需说明具体理由。被宣布者通常需在合理时间内离境,否则可能丧失外交豁免权保护。
该术语在英文中对应“Undesirable Person”(不受欢迎者)或“Unacceptable Person”(不可接受者),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外交文书表述。与日常语境中“难以接受的人”不同,此表述特指受国际法约束的外交身份否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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