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 extra nostrum patrimonium
不可占有物(bùkě zhànyǒu wù)是法律術語,指依據法律規定或自然屬性不能被個人或實體排他性占有、所有或交易的物。其核心特征在于不具備民法上的“可占有性”和“可交易性”,對應英文概念為"Res Extra Commercium"(字面意為“商業之外的物”)。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分層解析:
不可占有物指法律直接規定禁止流通、轉讓或設定私權的物,或因其自然屬性無法被排他性控制的物。
特征包括:
英文對應術語"Res Extra Commercium"(拉丁語源)在英美法系中明确包含兩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比較法研究,不可占有物主要分為三類:
類型 | 示例 | 法律依據 |
---|---|---|
禁止流通物 | 毒品、槍支、文物 | 《民法典》第153條(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 |
公共物 | 空氣、陽光、公海 | 自然法原則與國際公約 |
國家專有物 | 礦藏、水流、軍事基地 | 《憲法》第9條及《物權法》第48條 |
權威參考來源:
"不可占有物"是法律術語,指無法被個人所有或控制的物品。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法律屬性 不可占有物(拉丁語:res extra nostrum patrimonium)屬于物權法範疇,特指不能納入個人財産範圍的物品。這類物品的歸屬權通常由法律規定,不受私人意志支配。
與可占有物的區别 法律上将"可占有物"定義為可被納入個人遺産的財産(res in nostro patrimonio),如私人房産、動産等。而不可占有物如空氣、公海等自然資源的歸屬權屬于公共領域。
現實應用場景 包括但不限于:
需注意,該術語在不同法系中的具體界定可能存在差異。建議查閱《物權法》或《民法典》獲取更權威的法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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