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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占有物英文解釋翻譯、不可占有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s extra nostrum patrimonium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可占有物的英語翻譯:

【法】 res in nostro patrimonio

專業解析

不可占有物(bùkě zhànyǒu wù)是法律術語,指依據法律規定或自然屬性不能被個人或實體排他性占有、所有或交易的物。其核心特征在于不具備民法上的“可占有性”和“可交易性”,對應英文概念為"Res Extra Commercium"(字面意為“商業之外的物”)。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分層解析:


一、中文法律定義與特征

不可占有物指法律直接規定禁止流通、轉讓或設定私權的物,或因其自然屬性無法被排他性控制的物。

特征包括:

  1. 非流通性:禁止買賣、抵押、贈與等交易行為(如文物、毒品);
  2. 非排他占有:無法通過物理或法律手段獨占控制(如空氣、公海);
  3. 公益屬性:通常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如國有土地、軍事設施)。

二、英文術語解析與法律内涵

英文對應術語"Res Extra Commercium"(拉丁語源)在英美法系中明确包含兩類:

  1. Things Outside Commerce(商業外之物):
    • 指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如人體器官、瀕危物種制品);
    • 依據《羅馬法》原則,此類物不得成為私權客體
  2. Common Property(公共財産):
    • 指自然或法律上為公衆共同使用的物(如河流、公園);
    • 英美財産法強調其“不可獨占性”(non-appropriable)

三、民法體系中的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比較法研究,不可占有物主要分為三類:

類型 示例 法律依據
禁止流通物 毒品、槍支、文物 《民法典》第153條(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
公共物 空氣、陽光、公海 自然法原則與國際公約
國家專有物 礦藏、水流、軍事基地 《憲法》第9條及《物權法》第48條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2.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定義"Res Extra Commercium"。
  3. 《羅馬法原論》,周枏著,商務印書館,論述物之分類體系。
  4. 《財産法:案例與材料》,約翰·G·斯普蘭克林著,美國法學院經典教材。

網絡擴展解釋

"不可占有物"是法律術語,指無法被個人所有或控制的物品。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1. 法律屬性 不可占有物(拉丁語:res extra nostrum patrimonium)屬于物權法範疇,特指不能納入個人財産範圍的物品。這類物品的歸屬權通常由法律規定,不受私人意志支配。

  2. 與可占有物的區别 法律上将"可占有物"定義為可被納入個人遺産的財産(res in nostro patrimonio),如私人房産、動産等。而不可占有物如空氣、公海等自然資源的歸屬權屬于公共領域。

  3. 現實應用場景 包括但不限于:

  1. 哲學延伸 部分學者将"時間"也歸入此範疇,認為其具有不可占有性。這種理解強調時間作為公共屬性的流逝特性,而非可獨占的物質實體。

需注意,該術語在不同法系中的具體界定可能存在差異。建議查閱《物權法》或《民法典》獲取更權威的法條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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