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 inconsumtibiles
"不可消費物"作為法律及經濟學交叉概念,在漢英詞典中對應"non-consumable goods"的規範譯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對物權客體的界定,該術語指代不能通過常規使用導緻物理形态改變或價值減損的財産類型,具體包含三方面特征:
所有權屬性限制
不可消費物區别于消耗品的核心特征在于其使用過程中保持物理形态恒定,如不動産、工業設備等。中國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将其歸類為"固定資産"範疇(GB/T 4754-2022)。
經濟價值持續性
聯合國統計司《國際标準産業分類》(ISIC Rev.4)明确指出,此類物品具有重複使用特性,其經濟價值通過長期折舊實現轉移,而非一次性消耗。
法律界定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物權糾紛司法解釋(法釋〔2022〕16號)特别強調,不可消費物在擔保物權設立、租賃合同履行等法律場景中適用特殊規則。典型實例包括:生産廠房、醫療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産形态。
“不可消費物”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用于財産法領域,其核心含義指在使用過程中不會被消耗或滅失的物。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法律背景
該詞源自拉丁語“res inconsumtibiles”,在羅馬法體系中用于區分物的性質。不可消費物通常指能夠長期存在、可重複使用的物品,如房屋、土地、家具等。與之相對的是“消費物”(res consumtibiles),如食物、燃料等會被一次性消耗的物。
關鍵特征
應用場景舉例
與消費物的對比
| 特征 | 不可消費物| 消費物|
|--------------|-------------------|-------------------|
| 消耗性 | 不消耗(如房産)| 消耗(如食品)|
| 返還要求 | 必須返還原物| 可返還同種類物|
| 典型法律行為 | 租賃、借用| 消費借貸、買賣合同|
提示:該術語多出現在法學文獻中,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文判斷。若需更權威解釋,建議查詢《民法典》物權編相關條款或學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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