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user
provoke; stir
【機】 induce
person; this
"惹起者"是漢語中一個複合名詞,由動詞"惹起"加後綴"者"構成,其核心語義可拆解為"引發事件的主體"。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與《牛津漢英大詞典》的釋義體系,該詞項包含三層含義:
行為主體性(行為發出者):指主動實施挑釁、煽動等行為的人或組織。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所示,"惹"的本義為"招引","起"含"發生"之意,二者組合後特指具有主動性的引發行為。
法律語境内涵:在司法文本中常對應英文"instigator",指民事糾紛或刑事犯罪中率先實施挑釁行為的一方。參照《元照英美法詞典》,這類主體需承擔相應的法律連帶責任。
社會心理學延伸:香港大學語言學研究中心2019年的語義演變研究指出,該詞在現代媒體話語中已衍生出"社會矛盾觸發者"的新義項,常與"輿情事件"搭配使用。
該詞的英譯存在語境差異:普通語境建議譯作"provocateur",強調主動挑釁屬性;法律文書則宜采用"primary liable party"以突出責任主體地位。北京大學漢英語言學數據庫顯示,這種譯法差異反映了漢語複合詞的多維語義特征。
“惹起”是一個漢語動詞短語,其核心含義為“引起”,但具體用法和語境會影響其情感色彩和指向。以下是詳細解釋:
引起(負面事件或後果)
指招緻麻煩、争端或不良結果,如“惹起事端”“惹起禍患”。常見于描述因言行不慎導緻的沖突,例如:“不要輕易惹起他人不滿”(、)。
觸動對方情緒
強調通過語言或行動觸犯他人,如“惹翻對方”“惹人厭煩”。多用于人際互動中因冒犯引發的矛盾(、)。
引發注意或情感反應
中性或積極語境下,可表示引起關注或情感共鳴,如“惹人注意”“惹得衆人發笑”(、)。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史記》《子夜》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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