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wer of random search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醫】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經】 right of search
任意搜查權(Arbitrary Search Power)指執法機關在缺乏合理依據或法定程式的情況下,對人身、物品或場所進行強制檢查的權力。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特定含義:
核心含義
"任意"(arbitrary)強調搜查行為的主觀隨意性,即無明确證據、未經司法授權或超出法律規定的必要性範圍;"搜查權"(search power)則指公權力機關依法實施的檢查行為。二者結合後,特指違反法定程式或濫用職權的非法搜查,與"合理搜查"(reasonable search)形成對立。
法律争議性
該權力因違背"程式正當"原則,在法治國家普遍受限。例如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要求搜查必須基于"偵查犯罪的需要"并出示搜查證(緊急情況除外),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明确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被任意或非法幹涉。" 其中"arbitrary"(任意)的司法解釋包含兩層标準:
若搜查行為僅滿足前者但缺乏實質正當理由,仍可能被認定為"任意"。
判斷搜查是否"任意"需綜合考量:
如無具體線索表明被搜查人與犯罪相關,則可能構成權力濫用。
搜查範圍、強度應與嫌疑程度匹配(例如對輕微違法者動用重型裝備即屬過度)。
包括是否預先告知、出示證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執行等法定要求。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詞典釋義,“任意搜查權”通常指執法機關在特定條件下進行無特定目标或隨機搜查的權力,但需注意其定義和適用範圍受法律嚴格限制。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解析
“任意搜查權”中的“任意”在英語中對應“random”,指基于非特定理由或未事先明确目标的搜查行為。但需注意,法律術語中的“任意”不等同于無限制,而是強調執行程式的非針對性。
法律依據與限制
英文翻譯與法律術語
标準英文翻譯為“power of random search”,屬于法律術語,常見于訴訟法領域。部分文獻中也會使用“arbitrary search power”,但需注意該表述可能隱含程式瑕疵,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權利保障
根據《刑事訴訟法》,被搜查人有權拒絕無證搜查,并可對違法搜查行為提出申訴。這表明“任意搜查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定程式,否則無效。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6-138條關于搜查程式的規定。
氨苯己酮鞍座包角純二進制數醇鈉多普勒導航計算機二甲母生育酚反脫臭腹壁固定術更新後圖象光束療法顧前不顧後鼓室舌骨弓的互保公司混合鞣接近金色鞭毛屬刊登喹唑啉棉酚明示條件内縮孔平端頭頻偏計丘腦前結節三氯一氨合亞鉑酸鹽實權獸醫的水蒸氣張力訴訟晚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