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wer of random search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医】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经】 right of search
任意搜查权(Arbitrary Search Power)指执法机关在缺乏合理依据或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人身、物品或场所进行强制检查的权力。该术语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具有特定含义:
核心含义
"任意"(arbitrary)强调搜查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即无明确证据、未经司法授权或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性范围;"搜查权"(search power)则指公权力机关依法实施的检查行为。二者结合后,特指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的非法搜查,与"合理搜查"(reasonable search)形成对立。
法律争议性
该权力因违背"程序正当"原则,在法治国家普遍受限。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要求搜查必须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并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除外),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被任意或非法干涉。" 其中"arbitrary"(任意)的司法解释包含两层标准:
若搜查行为仅满足前者但缺乏实质正当理由,仍可能被认定为"任意"。
判断搜查是否"任意"需综合考量:
如无具体线索表明被搜查人与犯罪相关,则可能构成权力滥用。
搜查范围、强度应与嫌疑程度匹配(例如对轻微违法者动用重型装备即属过度)。
包括是否预先告知、出示证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行等法定要求。
权威参考来源: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词典释义,“任意搜查权”通常指执法机关在特定条件下进行无特定目标或随机搜查的权力,但需注意其定义和适用范围受法律严格限制。以下是详细解释:
词义解析
“任意搜查权”中的“任意”在英语中对应“random”,指基于非特定理由或未事先明确目标的搜查行为。但需注意,法律术语中的“任意”不等同于无限制,而是强调执行程序的非针对性。
法律依据与限制
英文翻译与法律术语
标准英文翻译为“power of random search”,属于法律术语,常见于诉讼法领域。部分文献中也会使用“arbitrary search power”,但需注意该表述可能隐含程序瑕疵,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权利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无证搜查,并可对违法搜查行为提出申诉。这表明“任意搜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无效。
提示: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更详细法律条文,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138条关于搜查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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