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ress condition; express term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明示條件"對應的英文術語為"express condition",指當事人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明确約定的合同條款,其法律效力優先于默示條件。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明示條件必須滿足三個核心要素:條款表述具有明确約束力、内容可執行且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03年版)。
英國普通法體系中,明示條件的典型特征體現在Pym v. Campbell案(1856)中,法院判定書面合同中的特定技術标準構成明示條件,違約方需承擔解除合同的責任。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16條進一步規定,明示條件的有效性需滿足"顯著性原則",即條款應當以足夠醒目的方式呈現(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中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将明示條件納入合同基本條款範疇,要求其表述需符合"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民終字第12號判決中強調,明示條件的解釋應當遵循文義優先規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明示條件”指在協議、法律或行為中明确表述或直接指出的前提或要求,其核心含義可通過以下要點解析:
定義與特征
應用場景
與“默示條件”的對比
近義詞與反義詞
示例:租房合同中的“租金需每月5日前支付”屬于明示條件;若合同未寫但房東口頭強調“禁止養寵物”,也屬明示條件。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中的具體案例,可查看相關民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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