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cretionary act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醫】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decide; determine; resolve; decision; fix
【醫】 determination
【經】 decision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任意決定行為"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對應"arbitrary action"或"discretionary act",指公權力機關或決策者在缺乏明确規範約束時,基于主觀判斷作出的行政行為。這一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決策主體的自由裁量空間、缺乏明确法定程式約束、可能産生法律後果的判斷行為。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術語強調決策過程中需遵循"合理依據原則",即自由裁量必須建立在對相關事實的客觀評估基礎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在行政法領域,美國最高法院通過"Citizens to Preserve Overton Park v. Volpe"判例确立了"任意性審查标準",要求行政機關的決定不得違反立法目的或缺乏事實支撐。
中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明确規定,行政行為若存在"明顯不當"情形,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将"缺乏事實根據或法律依據的任意裁量"列為司法審查重點(中國法律知識資源總庫,2021)。在企業管理領域,哈佛商業評論的研究表明,規範的裁量權行使可使決策效率提升28%,但需配合風險評估機制(Harvard Business Review, 2020)。
“任意決定行為”通常指未經充分思考或依據客觀依據,僅憑個人主觀意願或情緒做出的決策。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這類行為強調決策的隨意性,常缺乏系統分析或理性判斷。例如提到的“沖動”即屬于此類,表現為受情緒或環境影響而輕率行動,易導緻負面後果。
詞義分解
近義詞與反義詞
使用場景與後果
常見于非正式或壓力較大的情境,如臨時改變計劃、情緒化消費等。但如指出,這種行為可能導緻資源浪費、人際關系緊張等後果,需通過冷靜分析與信息收集來規避風險。
相關擴展
在古漢語中,“決定”一詞最早見于《史記》,指對事務做出主張(參考),而現代語境更強調決策的嚴謹性。因此,“任意決定行為”隱含了對傳統決策方式的偏離。
如需更全面的詞語用例或曆史演變,可查閱詞典類來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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