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luntarii heredes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醫】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heir; inheritor; successor
【經】 heir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任意繼承人”(Universal Heir)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指定、無條件繼承其全部或概括性財産權益的繼承人。該概念源于羅馬法,現主要存在于大陸法系及部分普通法地區,其核心特征如下:
概括性繼承
任意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産、權利及義務(包括債務),區别于僅接受特定遺産的“部分繼承人”。這一特性使其更接近“概括繼承人”(Heir Universal)的概念。
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對“universal heir”的釋義。
遺囑指定性
其身份完全基于被繼承人的遺囑意思表示,無需法定繼承順序限制。若遺囑無效,則喪失繼承資格。
責任無限性
需以繼承財産為限承擔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清償責任,超出部分無個人償還義務(現代民法普遍采用“限定繼承”原則)。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核心區别 |
---|---|---|
任意繼承人 | Universal Heir | 遺囑指定,概括繼承全部資産與負債 |
法定繼承人 | Legal Heir/Statutory Heir | 依法定順序繼承,非遺囑指定 |
部分繼承人 | Particular Heir | 僅繼承特定財産,不承擔概括債務 |
參考《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universal heir”詞條。
現代普通法系(如英美)已較少使用“universal heir”的嚴格表述,更多以“beneficiary of the residual estate”(剩餘遺産受益人)或“sole heir”(唯一繼承人)替代,但概念内核仍保留概括繼承屬性。
關于“繼承人”的法律定義和分類,結合不同來源的信息,可作如下解釋:
繼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自然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定繼承人
遺囑繼承人
被繼承人可通過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範圍内或以外的個人/組織繼承遺産,但需符合《民法典》對遺囑形式及效力的要求。
法律術語中并無“任意繼承人”的表述,可能為以下兩種誤解:
若涉及具體繼承問題(如遺産分配争議),建議參考《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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