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luntarii heredes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医】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heir; inheritor; successor
【经】 heirs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任意继承人”(Universal Heir)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无条件继承其全部或概括性财产权益的继承人。该概念源于罗马法,现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及部分普通法地区,其核心特征如下:
概括性继承
任意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及义务(包括债务),区别于仅接受特定遗产的“部分继承人”。这一特性使其更接近“概括继承人”(Heir Universal)的概念。
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对“universal heir”的释义。
遗嘱指定性
其身份完全基于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思表示,无需法定继承顺序限制。若遗嘱无效,则丧失继承资格。
责任无限性
需以继承财产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责任,超出部分无个人偿还义务(现代民法普遍采用“限定继承”原则)。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 | 核心区别 |
---|---|---|
任意继承人 | Universal Heir | 遗嘱指定,概括继承全部资产与负债 |
法定继承人 | Legal Heir/Statutory Heir | 依法定顺序继承,非遗嘱指定 |
部分继承人 | Particular Heir | 仅继承特定财产,不承担概括债务 |
参考《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universal heir”词条。
现代普通法系(如英美)已较少使用“universal heir”的严格表述,更多以“beneficiary of the residual estate”(剩余遗产受益人)或“sole heir”(唯一继承人)替代,但概念内核仍保留概括继承属性。
关于“继承人”的法律定义和分类,结合不同来源的信息,可作如下解释:
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
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或以外的个人/组织继承遗产,但需符合《民法典》对遗嘱形式及效力的要求。
法律术语中并无“任意继承人”的表述,可能为以下两种误解:
若涉及具体继承问题(如遗产分配争议),建议参考《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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