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cretion statement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醫】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adjudication; arbitrament
【經】 adjudication; arbitral award; arbitrament; award; findings
state; present; presentation; representation; mention; statement
【醫】 statement
【經】 represention
"任意裁決陳述"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通常指"arbitrary adjudication statement",指司法或仲裁程式中未嚴格依據法律條文或事實依據作出的非标準化裁量聲明。該表述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任意性(Arbitrariness)
指裁決過程存在主觀判斷或自由裁量空間,可能脫離既定法律框架或客觀證據鍊。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若仲裁員未完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3條規定的程式作出結論,可能構成"任意性"特征。
裁決效力(Adjudicative Effect)
此類陳述需通過法定機構(如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賦權,其結論可能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産生實質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裁決的任意性邊界需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式原則"。
陳述形式(Statement Format)
通常以書面裁定書或口頭記錄為載體,需包含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結論三部分。牛津法律詞典指出,陳述的效力等級取決于發布主體的管轄權層級。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該術語與英美法系中的"abritrary decision declaration"存在概念對應,但中國法更強調成文法的基礎約束作用(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019版)。在跨境仲裁實務中,需注意《紐約公約》第V條對裁決執行力的審查标準。
“任意裁決陳述”并非固定詞組,需拆解為“任意”“裁決”“陳述”分别解釋,并結合可能的使用場景進行綜合說明:
陳述
指以客觀、準确的方式叙述事實或觀點,強調條理性和清晰度。例如在法律或學術場景中,需不帶主觀色彩地表達信息()。
裁決
指權威機構或個人依據規則、法律對争議作出最終判定,具有強制性和結論性。常見于司法、仲裁等領域,如法院判決或仲裁結果()。
任意
通常指“隨意”或“無限制”,此處可能引申為“主觀判斷”或“缺乏依據”。
結合三者,“任意裁決陳述”可能指在陳述事實或觀點時,夾雜了未經充分依據的主觀判定。例如:
需根據具體語境判斷其合理性:
建議參考權威法律詞典或語言學資料獲取更精準定義。
膀胱輸尿管造影照片冰凍脫鹽船抛錨觸發電平唇成形的大分生孢子當地法律等積的多道程式設計邏輯證明非會員鼓窦鼓室的宏願還原角蛋白毀減文件睑靜脈結節性表皮下纖維變性機器人視覺抗破傷風球朊口語學習斂集馬癢螨粘合平均單價清晰試映圖窮寇神經部神經原性休克嗜殺狂四羟基硬脂酸微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