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personal security
人身安全權(Right to Personal Safety)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身體自由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是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其核心對應英文術語為:
中國憲法與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搜查等行為;《刑法》第234條明确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刑事處罰,構成對人身安全權的直接保護。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國際法淵源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将"security of person"(人身安全)列為基本人權,要求締約國立法保障公民免受暴力、酷刑等侵害。
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官方文件
根據法律實踐,人身安全權涵蓋以下核心内容:
在漢英翻譯中需注意語境差異:
侵權行為包括:暴力犯罪、非法拘禁、醫療事故緻人身損害等。公民可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注:本文法律條款及國際公約内容均引自官方出版物或權威機構公開文件,具體條文可通過全國人大數據庫、聯合國條約庫等平台驗證。
人身安全權是法律賦予個人的基本權利,主要保障其生命、身體及健康不受非法侵害。以下是詳細解釋:
人身安全權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健康權及身體完整性不受損害的權利。具體包括:
包括出售過期/變質商品、提供存在安全隱患的服務等導緻消費者健康受損的行為。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人格權編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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