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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權英文解釋翻譯、任免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patronage
【法】 power of appointment and removal; right to appoint and dismiss

分詞翻譯:

任的英語翻譯:

allow; appoint; assume a job; let; no matter; official post

免的英語翻譯:

avoid; dismiss; escape; exempt; not allowed
【法】 acquit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任免權(Power of Appointment and Removal)是指國家機關或法定機構依法對特定職務人員行使任命和免職的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對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等最高職務的任免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對本級政府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及法院院長等行使任免權。

從漢英對照角度,"任免權"的英文術語為appointment and removal power,常見于法律文本中對公職人員的職務調整。例如,國務院的任免權(State Council's authority of appointment and removal)涵蓋對副部長級以下官員的職務任免(《國務院組織法》第七條)。該權力的行使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包括提名、審議、表決等環節,确保職務任免的合法性與規範性。

網絡擴展解釋

任免權是指依法享有權限的機關或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職務進行任命和免職的權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1. 核心内容
    任免權包含“任命”與“免職”兩方面,即通過法定程式賦予或解除某人擔任某一職務的權力。

  2. 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公務員法》等,明确任免權的行使主體、程式及範圍。


二、行使主體與範圍

  1. 權力主體

    • 國家權力機關: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對“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相關人員的任免。
    • 行政機關: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人員的職務任免。
  2. 適用對象
    包括公職人員、法官、檢察官、人民陪審員等,例如:

    • 法院副院長、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司法職務;
    • 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

三、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1. 與“選舉權”的區别
    任免權是自上而下的職務調整,而選舉權通常由下級或公衆自下而上行使(如人大代表選舉)。

  2. “免職”與“撤職”的差異

    • 免職:通常為職務調動或正常人事調整,不具懲罰性;
    • 撤職:屬于紀律處分,需經特定程式。

四、意義與作用

  1. 制度保障
    确保國家機關人員選拔的合法性與規範性,體現民主集中制原則。
  2. 權力制衡
    通過分權設計(如人大對政府的監督),防止權力濫用。

五、示例說明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公務員法》及地方組織法相關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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