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免權(Power of Appointment and Removal)是指國家機關或法定機構依法對特定職務人員行使任命和免職的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對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等最高職務的任免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對本級政府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及法院院長等行使任免權。
從漢英對照角度,"任免權"的英文術語為appointment and removal power,常見于法律文本中對公職人員的職務調整。例如,國務院的任免權(State Council's authority of appointment and removal)涵蓋對副部長級以下官員的職務任免(《國務院組織法》第七條)。該權力的行使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包括提名、審議、表決等環節,确保職務任免的合法性與規範性。
任免權是指依法享有權限的機關或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職務進行任命和免職的權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内容
任免權包含“任命”與“免職”兩方面,即通過法定程式賦予或解除某人擔任某一職務的權力。
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公務員法》等,明确任免權的行使主體、程式及範圍。
權力主體
適用對象
包括公職人員、法官、檢察官、人民陪審員等,例如:
與“選舉權”的區别
任免權是自上而下的職務調整,而選舉權通常由下級或公衆自下而上行使(如人大代表選舉)。
“免職”與“撤職”的差異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公務員法》及地方組織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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