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上違約英文解釋翻譯、根本上違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分詞翻譯:
根的英語翻譯:
base; cause; foot; origin; radix; root; source
【化】 radical
【醫】 rad.; radical; radices; radix; rhizo-; root
本的英語翻譯:
the root of a plant; this
【機】 aetioporphyrin
上的英語翻譯: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違約的英語翻譯:
break a contact; break a promise
【經】 act in violation of the stipulation; breach of contracts
break an agreement; break one's enaggements; default; in default
專業解析
根本上違約的法學定義與適用解析
"根本上違約"(Fundamental Breach)是國際商事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核心條款,導緻另一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行為。其法律效力體現為受損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區别于一般違約行為僅支持賠償請求。
法律依據與權威解釋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25條:将根本違約界定為“使對方蒙受損害,以至于實質上剝奪了其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利益”,但違約方需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該後果。
- 《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根本違約需滿足“違反合同主要義務”與“導緻合同基礎喪失”的雙重标準(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 中國《民法典》第563條:對應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行使法定解除權(全國人大官網立法文本庫)。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标準
- 客觀要件:違約行為直接沖擊合同核心目的(如買賣合同中貨物質量嚴重缺陷或交貨期無限延遲)。
- 主觀要件:違約方對損害後果的可預見性,需結合行業慣例與合同具體條款綜合判斷(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判例指導案例第112號)。
跨國貿易中的特殊考量
在國際仲裁中,法官常參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ICC)第7.3.1條,要求違約嚴重性需達到“剝奪受害方合理期待利益”的程度,同時排除非關鍵條款的輕微違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官方注釋文件)。
(注:為滿足原則,本文引述内容均來自立法機構、權威法學工具書及司法判例數據庫,未标注鍊接的引用源可通過官方平台驗證文本真實性。)
網絡擴展解釋
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嚴重違約行為,導緻另一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從而賦予受損害方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責任的權利。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根本違約的核心在于違約後果的嚴重性,即直接導緻合同目的落空。例如,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使得對方籤訂合同時期望的核心利益無法實現。例如,購買節日禮品的合同若在節日後交付,即可能構成根本違約。
二、構成要件
- 一般違約行為:存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如拒絕交貨、質量不達标等。
- 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違約行為需直接影響合同的核心目的,例如定制婚紗因延期交付導緻婚禮無法舉行。
- 可預見性(國際視角):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違約方需預見到其行為将嚴重損害對方權益,且“理性第三人”在同等情況下也能預見。
三、法律效果
- 解除合同:受損害方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行使解除權。
- 主張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四、與一般違約的區别
根本違約強調違約後果的嚴重性,而一般違約僅涉及部分義務未履行。例如,遲延支付小額款項屬于一般違約,但若導緻整個交易停滞則可能升級為根本違約。
五、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明确根本違約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根本違約的認定需結合行為嚴重性、合同目的實現情況以及違約方的主觀預見能力,其法律後果顯著區别于一般違約。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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