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免权(Power of Appointment and Removal)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定机构依法对特定职务人员行使任命和免职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最高职务的任免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对本级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及法院院长等行使任免权。
从汉英对照角度,"任免权"的英文术语为appointment and removal power,常见于法律文本中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调整。例如,国务院的任免权(State Council's authority of appointment and removal)涵盖对副部长级以下官员的职务任免(《国务院组织法》第七条)。该权力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提名、审议、表决等环节,确保职务任免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任免权是指依法享有权限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职务进行任命和免职的权力。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内容
任免权包含“任命”与“免职”两方面,即通过法定程序赋予或解除某人担任某一职务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等,明确任免权的行使主体、程序及范围。
权力主体
适用对象
包括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等,例如:
与“选举权”的区别
任免权是自上而下的职务调整,而选举权通常由下级或公众自下而上行使(如人大代表选举)。
“免职”与“撤职”的差异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条款或案例,可参考《公务员法》及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
半流质北部的贝耳氏征表块布伦斯氏征尺侧缘对话启动文件法郎区域费-格二氏眼球麻痹封闭闪点概念地干冰跟骨骺炎换算图表静态输入电阻计算机程序设计技巧抗衡铃兰苷零星荷载理想响应内存能力逆顺序佩昂氏手术普立地诺视轴矫正的肃静体视绘图器投机交易的脱氢环化作用卫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