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rm offer
confirm; ensure; fix on; make certain; make sure; ascertain; certainty
【計】 OK
【經】 clinch; ensure; recognize
【法】 offer; pollicitation
中文定義
指要約人(offeror)明确承諾在特定期限内不可撤銷的要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條,要約需内容具體确定,且表明經受要約人(offeree)承諾即受約束的意思表示。确定的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在約定或合理期限内不得單方撤回或修改。
英文定義
Afirm offer is a binding promise by an offeror to keep an offer open for a specified period, during which it cannot be revoked. Under common law (e.g., UCC §2-205), it requires a signed writing from a merchant guaranteeing the offer’s irrevocability.
在約定期限内(如30天)或合理期限内(通常不超過3個月),要約人不得撤銷要約,除非受要約人拒絕或未答複(《民法典》第476條)。
需包含合同核心條款(如标的物、數量、價格),例如:"出售100噸鋼材,單價5000元/噸,30日内有效"。
普通法系(如美國)要求書面形式且由商人籤署;中國法則未強制書面形式,但商業實踐中建議書面記錄。
要素 | 确定的要約 | 普通要約 |
---|---|---|
撤銷權 | 特定期限内不可撤銷 | 承諾前可撤銷(《民法典》第477條) |
生效條件 | 需明确期限或書面承諾 | 隻需内容具體明确 |
典型場景 | 國際貿易發盤、投标報價 | 日常商品廣告、價目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9/75ba6483b7844597abd9be7b39c0c4d0.shtml(第476-478條解讀)
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庫: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6(2)條: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salegoods/conventions/sale_of_goods/cisg
要約的“确定性”是法律效力的核心要素。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确定的要約需滿足以下要點:
确定的要約指内容明确、具體,且表明要約人願意受其約束的締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第472條規定,要約需符合兩項要件:
内容的具體性
要約需明确到無需進一步協商即可執行。例如:
條款的完整性
須涵蓋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若缺少關鍵條款(如價格),可能被視為要約邀請而非要約、。
約束力的明确性
要約人需通過文字或行為表明願意接受承諾的約束,例如注明“此報價有效至某日期”或“同意即籤約”、。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1條進一步明确,要約需“十分确定”且表明要約人受約束的意旨,與我國規定一緻。
示例:甲公司向乙公司發送郵件稱“以單價100元出售A型號設備500台,7日内有效”。此要約内容具體(标的、數量、價格、有效期),且明确約束意圖,屬于确定的要約。乙公司若在期限内承諾,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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