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quirement of nationality; acquisition of nationality
取得國籍(Acquisition of Nationality)指個人通過法定程式獲得某一國家法律認可的公民身份。根據國際法和各國立法,取得國籍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出生取得(Jus Soli/Jus Sanguinis)
部分國家實行出生地原則(Jus Soli),如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在本國領土内出生者自動獲得國籍。另一部分國家采用血統原則(Jus Sanguinis),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子女出生時即具有中國國籍。
歸化入籍(Naturalization)
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人可申請歸化,例如日本《國籍法》要求申請人連續居住滿5年且具備基礎日語能力。美國移民法(INA §316)規定需通過公民考試并滿足居住期限。
特殊授予(Exceptional Grant)
少數國家為有重大貢獻者提供特殊入籍通道。例如法國《民法典》第21-19條允許對科技、藝術等領域傑出人才簡化入籍程式。
國際法層面,《減少無國籍狀态公約》(1961)第二條明确締約國應給予領土内無國籍兒童國籍權。不同國家的具體實施細則需參照該國最新修訂的國籍法典及移民管理條例。
“取得國籍”指一個人通過法定方式獲得某一國家公民或國民身份的過程,是國家與個人建立固定法律聯繫的基礎。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通過個人意願或特定事實申請獲得,常見途徑包括:
如需了解特定國家的詳細規定,可參考該國官方法律文件或移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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