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cquisition of a claim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other
creditor's rights
【經】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取得他人的債權"指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原債權人(creditor)對債務人(debtor)的請求履行債務的權利。該行為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相關規定,主要表現為以下法律形式:
債權轉讓(Assignment of Claims) 根據民法典第545條,債權人可通過協議将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存在人身專屬性、約定不可轉讓或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情形除外。英美法系中對應的術語為"chose in action"的轉讓,需符合《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17條對價要求。
法定繼承(Statutory Succession) 當原債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第1122條自動取得被繼承人合法債權,但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等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除外。
司法裁定取得(Judicial Assignment) 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實現債權轉移,常見于代位權訴訟(Subrogation Action)。根據民法典第535條,債權人可對債務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
代位清償取得(Subrogation Payment) 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後,依據民法典第700條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該權利性質屬于法定債權轉移。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為"acquisition of creditor's rights",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the transfer of a creditor's legal claim against a debtor to another party"。國際金融交易中需注意《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賬款轉讓公約》對跨境債權轉讓的沖突規範。
“取得他人的債權”是指通過法定或約定的方式,從原債權人處獲得其享有的債權權利,成為新的債權人。這一過程通常涉及債權轉讓或代位權行使等法律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取得他人的債權”需遵循《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确保轉讓合法有效,并注意債務人知情權、權利專屬限制等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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