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quity receiver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liquidator; reckoner
【經】 liquidater; liquidator; receiver
權益清算人(Equity Liquidator)指在企業破産或強制清算程式中,由法院或債權人會議任命,負責接管、評估并處置公司剩餘資産,以公平分配債權人及股東權益的專業法律主體。其核心職責包括:核查債務真實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十五條)、編制財産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20〕18號),以及監督執行清算程式(國際清算标準UNCITRAL《跨境破産示範法》第21條)。
該角色需遵循三重法律框架:
國際清算協會(INSOL International)将合格清算人資質定義為:須持有司法部頒發的破産管理人執照,并通過年度職業倫理考核。典型應用場景包括上市公司退市清算(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規則第14.3條)及跨境破産案件(依據《香港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條)。
權益清算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或清算過程中,負責管理和分配公司資産、協調各方權益(如股東、債權人等)的專業人員或組織。其核心職責是确保清算程式合法合規,并公平維護所有利益相關方的權益。具體職責和含義如下:
權益清算人通常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股東會指定人員,或專業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擔任。他們在清算程式中處于核心地位,是執行清算事務的主體。
權益清算人的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例如優先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确保股東剩餘資産分配權,同時履行對員工和國家的法定義務。這一角色對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至關重要。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流程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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