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ual investment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invest; investment; lay out
【經】 invest; investment; lay out; put out
契約性投資(Contractual Investment)指基于法律協議約束的資産配置行為,投資者通過書面合同明确資金用途、收益分配及風險承擔方式。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
法律約束性
契約性投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基礎,雙方權利義務通過條款固化,例如私募基金中有限合夥協議(LPA)規定了管理費計提比例和超額收益分成機制。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FSMA 2000)同樣強調此類投資需符合法定信息披露标準。
結構化現金流
區别于股權投資的剩餘價值分配,契約性投資采用優先/次級分層設計。參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披露案例,基礎設施REITs項目常約定8%-12%年化回報的優先派息條款。
風險隔離機制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AMAC)備案指引要求契約型基金必須設立托管賬戶,實現資産與管理人破産風險隔離。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AIFMD)則進一步規範了跨境契約投資的破産隔離标準。
該模式廣泛應用于證券投資基金、信托計劃和部分跨境并購交易,需特别注意不同法域對契約條款效力的認定差異。
契約型投資(通常指契約型投資基金)是一種基于信托契約原理設立的投資基金,通過法律協議明确各方權責,常見于資産管理領域。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契約型投資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者三方通過籤訂信托契約組建的集合投資形式。其本質是委托理財關系,資金由管理人運作,托管人監管,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份額參與收益分配。
三方主體
法律基礎
通過《信托契約》明确各方權利義務,而非公司制股權結構。
信托關系明确
資金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管理人僅負責投資運作,托管人獨立保管資産,保障資金安全。
靈活性與定制化
可投資非标資産(如不動産、新興産業),策略和範圍通過契約約定,滿足個性化需求。
風險控制規範
合同條款嚴格約束投資行為,托管機制降低挪用風險,定期信息披露提升透明度。
投資者權限有限
投資者不參與決策,但可通過贖回退出。
常見于英國、日本及中國香港等地區,適合追求專業管理且風險承受能力中等的投資者。與公司型基金相比,其設立成本更低,但投資者權益保障更多依賴合同條款。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細節,可參考(點掌財經)和(希財網)的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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