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stoppel by deed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ban; bear; imprison; prohibit; restain oneself; stand; taboo
in reverse; on the contrary; turn over
【醫】 contra-; re-; trans-
character; say; speech; talk; word
契約的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是英美合同法中的特殊救濟原則,指當一方基于對另一方承諾的信賴而采取行動并遭受損失時,即使缺乏對價(consideration),法律仍禁止承諾方反悔其承諾。該原則源自衡平法體系,最早通過1877年英國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确立。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禁反言包含三要素:1)明确且無歧義的承諾;2)受諾方基于合理信賴實施具體行為;3)強制執行承諾是實現公正的必要措施。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90條進一步明确,若承諾可預見地引起行為或不作為,且不執行将導緻不公,則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
比較法視角下,中國《民法典》第500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與該原則存在功能相似性,但普通法系更強調對信賴利益的全面保護。典型案例包括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 v. High Trees House Ltd(1947),确立了租金調整承諾不可撤銷的判例規則。
權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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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禁反言(Estoppel in Contract)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原則,核心要求是當事人不得否認其在契約中已作出的承諾或陳述,尤其當對方已基于該承諾産生合理信賴時。其本質是通過限制出爾反爾的行為,維護交易安全和誠信。
對比項 | 契約的禁反言 | 誠實信用原則 |
---|---|---|
適用範圍 | 特定契約關系中的具體承諾 | 所有民事活動的概括性要求 |
法律後果 | 直接禁止反悔行為 | 通過裁判平衡雙方利益 |
法系側重 | 英美法系成文化規則 | 大陸法系基本原則 |
通過約束契約當事人的反複無常,降低交易風險,避免因信賴利益受損引發的糾紛,同時提升司法效率(如減少證據反複質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中國法院網及《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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