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waiver clause
abstain from; disclaim; waive the right; abdication; abstention; nonuser
renunciation; waiver
【經】 waiver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棄權條款(Waiver Clause)的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
棄權條款(Waiver Clause)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一方當事人自願放棄某項法定或約定權利的條款。其英文術語 "waiver" 源于法律英語,特指"對權利的明示或默示放棄"。此類條款需以書面形式明确約定,且通常要求棄權行為具有"自願性"和"特定性",即僅針對條款載明的具體權利生效,不延伸至其他未聲明的權利。
二、法律效力與特征
棄權條款的核心效力在于限制一方未來主張特定權利的可能性。例如,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籤署棄權條款後,即喪失就特定損失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來源:中國《保險法》司法解釋)。
根據英美合同法原則,有效的棄權行為通常不可撤銷(來源: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但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允許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下申請撤銷棄權表示。
棄權條款聚焦于"權利放棄",而免責條款(Exclusion Clause)旨在免除責任承擔。例如,合同中放棄索賠權 ≠ 免除違約方賠償責任(來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5條評注)。
三、典型應用場景
并購協議中常見"對瑕疵擔保索賠權的棄權",買方同意不因标的資産隱蔽瑕疵追究賣方責任(來源:國際商會《并購合同示範條款》)。
仲裁條款可能包含"對訴訟權的棄權",約定争議僅通過仲裁解決(來源:《紐約公約》第2條)。
離職補償協議中,雇員籤署棄權條款後,通常不得再就勞動關系提起額外主張(來源:美國《就業年齡歧視法》判例)。
四、司法審查要點
法院在認定棄權條款效力時,重點關注:
權威參考來源
注:以上法律分析基于現行成文法、司法解釋及權威學理闡釋,具體條款適用需結合個案事實及管轄法律綜合判定。
棄權條款是法律文件中常見的約定,主要用于明确一方在特定情況下放棄某項權利或主張的規則。以下是詳細解釋:
棄權條款(Waiver Clause)指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一方或雙方自願放棄某項法定或約定權利的條款。其核心作用在于:
棄權條款通過書面約定規範權利行使,但其效力受法律和場景限制。在籤署前需結合具體領域法律要求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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