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waive
abstain from; disclaim; waive the right; abdication; abstention; nonuser
renunciation; waiver
【經】 waiver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棄權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abstainer"或"abstentionist",特指在投票、表決或法律程式中自願放棄行使權利的主體。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在特定權利或義務面前選擇不行使主張權的當事人",常見于國際仲裁、股東大會等場景。
從法律效力層面分析,棄權行為需滿足三個要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仲裁規則,棄權人的不作為可能産生程式性後果,包括視為接受當前表決結果或放棄異議權。在證券法領域,美國證監會(SEC)第14a-4(b)條款規定,棄權人對未标記的代理投票書視為授權受托人全權處理。
與"缺席人(absentee)"的本質區别在于:棄權人具有明确的棄權意思表示,而缺席屬于消極不作為狀态。該術語在《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被歸入"程式性權利處分"類别,與撤訴(withdrawal)、認諾(admission)構成平行概念體系。
“棄權人”指在特定場合主動放棄行使自身權利的個人或實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含義
棄權人是指在選舉、表決、比賽等場景中,自願選擇不行使原本擁有的權利(如投票權、參賽權)的主體。這種行為既非支持也非反對,而是以中立态度放棄權利表達(、)。
常見應用場景
法律與社會影響
棄權可能引發結果不确定性,例如在關鍵議案表決中,大量棄權可能導緻決議通過門檻提高。此外,棄權行為需符合相關規則,如體育賽事中的棄權可能需提前聲明。
英語翻譯
根據語境不同,可譯為“abstainer”(強調不參與)或“waiver”(側重權利放棄),法律文本中常用“waiver of rights”。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案例或不同領域的棄權規則,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詳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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