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oss of parental authority
親權的喪失(Loss of Parental Rights) 指父母因法定事由被司法機關依法剝奪對子女的監護、撫養、教育等權利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當父母的行為嚴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或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時,國家通過司法幹預終止其親權。以下從法律要件、後果及依據展開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親權喪失的法定情形包括:
實施嚴重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
如虐待、遺棄、性侵害或利用子女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緻子女處于危困狀态
例如長期拒不承擔撫養義務,或放任子女遭受第三方侵害而未采取保護措施。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理解與適用》
其他嚴重侵害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包括強迫子女辍學、強迫童婚等剝奪其受教育權與發展權的行為。
來源:國務院《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
親權喪失後産生以下效力:
父母不再享有對子女的人身、財産監護權,亦無權代理子女實施法律行為。
經濟撫養責任(如支付撫養費)仍須履行,除非子女被他人收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來源:司法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由祖父母、其他親屬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确保子女生存與發展需求。
須經人民法院根據居委會、學校、民政部門等的申請作出判決(《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僅在父母确有悔改且恢複親權符合子女利益時,經申請可撤銷原判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在英美法系中,"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TPR)" 為直接對應概念,常見于兒童保護訴訟(如美國《兒童虐待預防與處理法》)。需注意與"Loss of Custody"(喪失撫養權) 區分:後者僅變更子女生活安排,未徹底剝奪親權關系。
*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親權的喪失是指父母因法定事由被永久性剝奪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資格,屬于法律對父母嚴重失職行為的強制性制裁。其核心特征與法定事由如下:
親權喪失是法律對父母資格的永久剝奪,不同于親權中止的暫時性限制。其本質在于父母因嚴重侵害子女權益的行為,失去了法律賦予的監護與保護資格。
需經法院判決确認,不可自行約定或推定。部分國家立法還設置了恢複機制,但需滿足嚴格條件(如德國需證明已消除危害因素)。
注:具體法律適用需結合當地立法,建議通過獲取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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