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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的申訴英文解釋翻譯、不服的申訴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eclaration of dissatisfaction

分詞翻譯:

不服的英語翻譯:

【法】 discontentment; under protest

的的英語翻譯:

of; target
【計】 hyperactive
【醫】 pure

申訴的英語翻譯:

appeal
【經】 allegations; petition

專業解析

"不服的申訴"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具有明确的程式性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生效判決不服時,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appeal for retrial)。該術語對應的英文法律概念為"appeal"或"petition for judicial review",特指在法定期限内請求上級法院審查下級法院裁決的司法救濟程式。

在行政訴訟領域,《行政訴訟法》第90條将"不服的申訴"界定為當事人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時,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的雙軌制救濟途徑。美國法律體系中對應的"appeal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程式,要求申訴方在30日内向具有管轄權的聯邦上訴法院提交起訴狀(notice of appeal)。

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中國司法體系中的申訴制度與普通法系的"appeal"制度存在程式差異:前者允許對已生效裁判啟動審判監督程式,而後者主要針對未生效判決設置上訴期限(通常為判決後30日内)。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特别指出,中國2019年修訂的《行政複議法》将申訴受理期限由60日延長至120日,強化了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權利。

網絡擴展解釋

“不服的申訴”是指當事人或相關主體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行政處分結果有異議時,依法向特定機關提出重新審查請求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不服的申訴”包含兩層含義:

  1. 訴訟領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請重新審理。
  2. 行政領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政黨或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異議。

二、主要特點

  1. 針對已生效的裁判或處分
    申訴對象必須是已産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行政決定,且申訴期間原結果不停止執行。
  2. 需向特定機關提出
    • 訴訟申訴: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如《刑事訴訟法》第49條);
    • 行政申訴: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
  3. 有法定時限要求
    部分申訴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例如選民資格申訴需在選舉日前5日向基層法院起訴。

三、與上訴的區别

對比項 申訴 上訴
適用階段 裁判/處分生效後 裁判未生效前(如一審判決後)
受理機關 原機關、上級機關或司法機關 上一級法院
法律效力 不必然啟動重審程式 必然引發二審程式
期限限制 部分類型有期限(如選民資格) 嚴格法定時限(如15日内)

四、法律依據

五、適用範圍

包括刑事案件判決、民事糾紛裁定、行政處罰決定、黨内紀律處分等。例如,企業認為行政處罰不公時,可向作出處罰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訴。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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