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ceivership
liquidator; reckoner
【經】 liquidater; liquidator; receiver
function
【經】 functions
清算人職能的漢英詞典釋義
清算人(Liquidator)指在公司解散或破産時,依法負責清理資産、清償債務并分配剩餘財産的專業人員或機構。其職能具有法定性、中立性與終結性,具體涵蓋以下核心職責:
資産接管與保全
清算人全面接管公司資産,包括清點、封存及評估非現金資産(如不動産、設備),防止資産流失或轉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4條,清算組(含清算人)有權處理與清算相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英文對照:Takeover and preservation of company assets.
債務清償與債權人協調
依法核實債權申報,制定清償順序(如優先支付職工工資、稅費),并召開債權人會議協商償債方案。需遵循《企業破産法》第113條規定的清償優先級。
英文對照:Debt settlement and creditor coordination.
剩餘財産分配與注銷登記
債務清償後,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産,并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其法律主體地位。
英文對照:Distribution of residual assets and company deregistration.
第183-189條明确清算組成立條件及清算程式(全國人大法律庫,可查最新修訂版)。
規定破産清算中管理人的選任與職責(中國政府網權威發布)。
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對“Liquidator”的定義:“被指定負責變賣資産、清償債務并分配剩餘財産之人” 。
注:引用來源需根據最新法規版本核實鍊接,建議通過以下渠道獲取:
清算人職能是指在公司解散或破産時,負責執行清算事務的具體職責。根據法律規定和實務操作,清算人的核心職能可歸納為以下五點:
清算人需全面接管公司全部資産,包括有形資産(如設備、存貨)和無形資産(如知識産權、債權)。具體包括:
清算人有權代表公司處理與清算相關的法律事務,包括:
法律責任:清算人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司或債權人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
權威參考:職能依據主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4條及司法實踐中的細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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